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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办[2002]17号 关于确定铁道行业驻津企业2002、2003年度办理退休人员缴费养老金增发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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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722750&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办[2002]17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办[2002]17号 关于确定铁道行业驻津企业2002、2003年度办理退休人员缴费养老金增发比例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1-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确定铁道行业驻津企业2002、2003年度办理退休人员缴费养老金增发比例的通知
津劳办[2002]17号

铁道行业驻津企业: 为继续做好铁道行业驻津企业由原行业养老保险制度向天津市统一养老保险制度过渡工作,保持铁道行业原养老保险政策的连续性,经研究,现就铁道行业驻津企业2002、2003年度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缴费养老金增发比例问题通知如下: 铁道行业驻津企业2002年度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缴费养老金中的增发比例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计算:缴费年限(含视同的缴费年限)满三十五年及以上的,按5.5%增发;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5.0%增发;满二十五年不满三十年的,按4.5%增发;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按4.0%增发;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3.5%增发。 铁道行业驻津企业2003年度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缴费养老金中的增发比例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计算:缴费年限(含视同的缴费年限)满三十五年及以上的,按5.2%增发;满三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按4.7%增发;满二十五年不满三十年的,按4.2%增发;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按3.7%增发;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3.2%增发。 二OO二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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