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公布200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局[2002]6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01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2001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237元,月平均工资为1020元。 2、2002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项目标准,按1020元为基数计算。 3、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其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仍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2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1〕398号)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仍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津劳局〔2001〕331号)规定执行。 4、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二年三月十二日 依据本市200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调整2002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项 目
| 标 准
| 基础养老金
| 1020元×20%=204元
| 过渡性养老金
| 1020元×平均点工资×截止97年底缴费年限×1%
| 点工资最高限制基数
| 1020元×200%=2040元
| 2002年度办理退休手续的
工伤、职业病人员基本养
老金“补齐”标准
| 按照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低于下列标准的,其待遇差按90%予以补齐。
伤残一级或患二、三期矽肺病:1020元×90%=918元
伤残二级:1020元×85%=867元
伤残三级或患一期矽肺病合并活动性肺结核:1020元×80%=816元
伤残四级:1020元×75%=765元
| 工伤护理费
| 全部护理依赖:1020元×50%=510元
大部分护理依赖:1020元×40%=408元
部分护理依赖:1020元×30%=306元
| 职工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
属抚恤费
| 配偶:1020元×40%=408元
其它供养亲属:1020元×30%=306元
孤寡老人或孤儿:1020元×50%=510元
月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1020元
|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
| 1020元×6个月=6120元
| 伤残一至四级职工易地安
家补助费
| 1020元×6个月=6120元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直接死亡或在医疗期内抢救无效死亡的:1020元×60个月=61200元
被鉴定为伤残1-4级后死亡的:1020元×30个月=30600元
| 伤残五至十级的,终止合
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伤残五级:1020元 × 30个月=30600元
伤残六级:1020元 × 25个月=25500元
伤残七级:1020元 × 20个月=20400元
伤残八级:1020元 × 15个月=15300元
伤残九级:1020元 × 10个月=10200元
伤残十级:1020元 × 5个月=5100元
| 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一
次性支付的救济费
| 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1020元×6个月=6120元
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1020元×9个月=9180元
供养直系亲属三人及以上者:1020元×12个月=12240元
| 注:实际执行中以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