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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办[2002]83号 关于全面推行劳动管理人员资格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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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728203&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办[2002]83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办[2002]83号 关于全面推行劳动管理人员资格制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3-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全面推行劳动管理人员资格制工作的通知
津劳办[2002]8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委、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的顺利开展,确保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实施,更好地适应加入WTO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需要,加大实行劳动保障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工作力度。根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保障管理人员实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会员制管理的通知》(津劳办[2001]295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天津市劳动管理人员资格规定》(津劳法[1997]299号)的要求,决定继续在我市全面推行劳动管理资格制工作,凡从事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都应按照规定申请资格。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教育处、政策法规处负责资格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负责申请资格的具体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培训的具体工作。已经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于3月31日前到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办理2002年度注册手续。 各主管委、局、集团(总公司)要做好本系统所属单位劳动保障管理人员申请资格的统一组织工作。区县属企事业单位、无主管部门企业的资格申请的组织工作由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做好未取得资格证书人员的督办工作,组织实施好劳动保障管理人员资格制工作。 联系电话: 23030918-8542(政策法规处)23030868(人事教育处) 23113931(咨询服务中心) 28222293(宣教中心) 附:1.《天津市劳动管理人员资格规定》(津劳法[1997]299号) 2.天津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关于申请劳动保障管理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O二年三月二十日  附:1  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管理人员资格规定》的通知  
  津劳法字[1997]299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委、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实行劳动管理资格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促进企业改革的需要。实行劳动管理资格制能够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劳动管理水平和劳动管理人员素质,对建设相对稳定的专业化劳动管理队伍,确保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单位要给予高度重视。 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  
天津市劳动管理人员资格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用人单位劳动管理水平和劳动管理人员素质,确保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管理资格(以下简称资格)是指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可以从事劳动管理的行为能力,包括正确掌握、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能力和劳动经济管理专业知识的能力。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范围的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劳动管理人员资格制的实施工作,负责劳动管理人员资格制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凡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管理工作的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经济(企业)管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其他管理人员,工作满一年,可以申请资格。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聘用劳动管理人员应当优先录用、聘用已经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七条 用人单位的下列人员从事劳动管理工作必须取得资格:
(1)劳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2)劳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至少两人);
(3)从事劳动管理工作的其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尚未取得资格的人员可以协助已取得资格的人员进行劳动管理,但不得自行行使劳动管理权力。
第九条 用人单位申报资格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定。
座落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和有关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初步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主管部门劳动管理机构的劳动管理人员和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申报资格时直接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条 申请资格时应提供申请资格人员的下列资料:
(1)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2)职称证明及复印件;
(3)工作简历;
(4)市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资格培训

第十一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专门培训。
第十二条 培训内容包括:
(一)劳动经济管理专业基础理论;
(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措施;
1.劳动就业规定;
2.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定;
3.工资规定;
4.社会保险与福利规定;
5.劳动保护规定;
6.劳动争议处理规定;
7.劳动监督检查规定;
8.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编写资格培训教材。
第十四条 申请资格的人员可以参加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也可以自学。

第四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五条 取得资格必须经过市劳动行政部门的专门考核。
第十六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建立资格考核试题库。考核内容不超过试题库的范围。
第十七条 劳动管理资格实行资格证书制度,资格证书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制发。
第十八条 资格证书年度注册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未经年度注册的资格证书无效。
第十九条 具有劳动经济管理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劳动管理工作满二年以上的人员、连续从事劳动管理工作六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市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人员,申报后,经市劳动行政部门系统培训,不需考核,直接发给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安排已经取得资格证书的劳动管理人员从事其他工作。确需调整的,应当向主管部门和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资格证书列入劳动年检,用人单位接受劳动年检时,应当向劳动监察机构提交资格证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管理工作的人员未达到规定的资格人数,由劳动行政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已经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本人在劳动管理工作中实施了劳动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劳动管理人员已经取得资格,本单位又发生劳动违法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年检时在资格证书中注明违法情况。
五年内三次注明违法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收回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收回劳动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资格后又实施了劳动违法行为但未被吊销资格证书的人员和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专门强化培训。对被收回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培训合格发回资格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2
天津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文件
关于申请劳动保障管理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劳动管理人员资格制工作的通知》(津劳办[2002]号)精神,本中心现就申请资格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格申请表的领取。请于2002年4月10日前到本中心领取《天津市劳动保障管理人员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并于4月20日前填好报回。(附1.5寸彩照三张,两张贴于表上,一张随报)
二、资格考试辅导材料的组织。为了做好资格制的推动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两本专门辅导材料《社会保障概论》、《必读规范》,请于4月30日前到本中心领取。
三、已经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请于3月31日前到本中心办理2002年度注册手续。
天津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
地 址:和平区大连道3号欣悦饭店321室
电 话:23113931
联系人:芦海蕾、赵丽娜
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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