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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办[2002]149号 关于天津市高级技工学校办学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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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733656&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办[2002]149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办[2002]149号 关于天津市高级技工学校办学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5-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天津市高级技工学校办学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办[2002]149号

各高级技工学校及主管部门: 为促进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加快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根据原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有关事项的通知》(劳部发〔1997〕350号)精神,结合我市高级技工学校的发展情况,现就高级技工学校办学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务 高级技工学校的任务以培训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技师、高级技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老师及其他培训任务。 二、办学原则 高级技工学校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劳动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社会主义觉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超职业技能的劳动者。 三、专业设置 高级技工学校的专业设置要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根据社会需要和行业需求,由学校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四、教学条件 高级技工学校要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大纲,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专业,可根据培养目标,由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和大纲,经专家论证,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并有适用的教材。 各高级技工学校要积极探索培养复合型高级技术技能人才的办学模式,加强教学研究,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充实先进的实习实验设备。在教学中注意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有关内容,以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五、招生计划 高级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由学校根据市场需求和办学规模、办学条件提出,学校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计委审定。学校的招生工作在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监督指导下,由学校自`主招生。 六、招生对象和学制 高级技工学校的招收对象主要为技工学校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也可招收具有同等学力并具有相应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在职职工和社 会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可招收初中毕业生。 学制根据招收对象确定: (一)招收技工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职职工和社会其他人员的,学制为2-3年; (二)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学制5-6年。 在职职工学习可采取脱产、半脱产或业余等形式,也可采取学分制。 七、毕业生待遇 (一)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颁发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所获“双证”,作为其就业和确定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具体规定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人事局《关于天津市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2〕152号)执行。 (三)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参加技师评聘考核时可免试理论部分; (四)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优秀毕业生,符合技师评聘条件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免试,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批准后,可直接获得技师资格证书; (五)在技工学校担任实习指导老师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评审一级和高级实习指导老师时,其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可作为学历破格条件。 八、经费 高级技工学校办学经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按原有经费渠道拨付,生均经费标准可参照高等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适当增加。同时,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向用人单位和学生收取培养费和学费。学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级技工学校的领导和支持,认真落实高级技工学校的有关政策,切实解决学校办学中出现的问题,以促进高级技工学校的健康发展。 十、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00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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