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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局[2002]229号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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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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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926953&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局[2002]229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局[2002]229号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7-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劳局[2002]229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7]6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不低于412元、每小时不低于2.46元调整为每月不低于450元、每小时不低于2.70元。 宝坻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武清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不低于402元、每小时不低于2.40元调整为每月不低于440元,每小时不低于2.65元。 二、对于实行非正规就业(弹性就业)的劳动者实行小时最低工资制,标准为每小时不低于4元。 三、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天津市执行最低工资若干规定》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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