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转发天津市物价局有关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
津劳办[2002]202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塘沽区医疗保险管理局: 现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等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邀标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和《关于核定天津市第二中心医院、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等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关于核定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等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邀标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关于核定天津市第二中心医院、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等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00二年七月一日 附1: 天津市物价局 关于核定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等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邀标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 津价医药[2002]280号 市卫生局: 受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等医疗机构委托,天津环渤海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在完成对抗微生物类等药品的代理集中招标采购后,先后对部分药品进行了两次邀请招标。按规定,该公司已将两次邀请招标后中标药品价格报我局备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核定后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见附表)和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卫生部、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 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308号)规定,凡委托天津环渤海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对抗微生物类药品代理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均应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销售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可以下浮。 二、在执行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期间,如国家计委和市物价局重新统一调整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其中涉及此次中标药品时,按以下规定执行:凡此次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高于国家计委或市物价局重新调整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应按重新调整后的价格执行;低于的则仍按此次核定的价格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四、上述规定及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自2002年6月15日起执行。 附表: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等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邀标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表(请见网上下载专栏) 二OO二年六月十日 附2: 天津市物价局 关于核定天津市第二中心医院、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等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 津价医药[2001]474号 市卫生局: 受天津市第二中心医院、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等医疗机构委托,天津市卫虹药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已完成对抗微生物类药品的代理集中招标采购。按规定,该公司已将此次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价格报我局备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核定后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见附表)和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卫生部、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 的通知》(卫规财[2001]308号)规定,凡委托天津市卫虹药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抗微生物类药品代理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和我市行政区内未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销售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可以下浮。 鉴于部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委托环渤海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代理抗微生物类等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也基本完成,目前市物价局正在核定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经研究为避免价格频繁变动,在未公布其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前,凡委托环渤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招标采购药品的医疗机构,可暂按其现行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在执行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期间,如国家计委和市物价局重新统一调整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其中涉及此次中标药品时,按以下规定执行:凡此次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高于国家计委或市物价局重新调整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应按重新调整后的价格执行;低于的则仍按此次核定的价格执行。 三、此次抗微生物类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品种多、影响大,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反映。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四、上述规定及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自2001年12月20日起执行。 附表:天津市第二中心医院、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等医疗机构抗微生物类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表(请见网上下载专栏)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