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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8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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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302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8]86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8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0-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税函[2008]862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地上报的2007年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各地按照企业实际情况重新上报的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企业名单,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试点企业名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批准天津三星光电子有限公司等62家生产企业为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试点企业(以下简称列名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6]945号)第一条的试点企业名单。
  
  二、对列名企业外购产品出口,继续试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的管理规定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468号)执行。
  
  三、本通知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对8月1日以前原列名企业已签订的外购产品出口合同,准予按原免抵退税政策执行。
  
  附件: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企业名单(略)
  
  
  
  
  

附件:
附件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企业名单.docx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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