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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局[2002]439号 关于调整特殊病住院和门诊医疗起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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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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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953406&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局[2002]439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局[2002]439号 关于调整特殊病住院和门诊医疗起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12-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调整特殊病住院和门诊医疗起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局[2002]439号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经研究,现将特殊病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治疗起付标准作如下调整。 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因患特殊病(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分别发生住院治疗和门诊治疗时,将参保人员分别自负两个起付标准,调整为只自负一个相应高的起付标准。 本通知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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