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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9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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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8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8]95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9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11-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95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实行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8]1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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