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煤炭行业驻津单位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基本养老金支付问题的通知
津劳办[2003]50号
煤炭行业驻津单位: 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2]425号)规定,经审核确认,煤炭行业驻津单位离退休人员部分统筹项目外基本养老金,自2003年1月1日起由离退休人员原所在单位支付改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并实行社会化发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项目外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范围和对象为: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28号文件规定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煤炭行业驻津单位中已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 二、统筹项目外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项目分别为: 1、按照原市劳动局津劳险字[1987]223号文件计发的退休费补助; 2、按照原市劳动局津劳险字[1990]162号文件第四、六条计发的离退休费; 3、按照原市劳动局津劳险字[1992]143号文件计发的离退休费; 4、按照原市劳动局津劳险字[1993]324号文件计发的生活补贴; 5、按照原市劳动局津劳险字[1995]82号文件计发的养老金; 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百分之百退休待遇老工人按照原市劳动局津劳险字[1995]83号文件计发的养老金; 7、按照市政府津政发[1991]51号等文件计发的鸡蛋价格补贴; 8、按照市政府津政发[1992]32号等文件计发的肉水价格补贴; 9、按照市政府津政发[1992]58号等文件计发的煤气电价格补贴; 10、按照市政府津政发[1993]15号等文件计发的粮食价格补贴; 11、按照市政府津政发[1993]13号等文件计发的肉类价格补贴; 12、按照市政府津政发[1993]41号等文件计发的水电价格补贴; 13、按照1994年12月市财政局会议部署计发的米油肉价格补贴; 14、按照原市劳动局1993年9月会议部署计发的洗理费; 15、按照原市劳动局1993年9月会议部署计发的书报费; 16、按照市委组织部等六部门津党组发[1988]58号文件计发的离休费; 17、按照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津党组发[1994]4号文件计发的生活补贴费; 18、离休人员按照原市劳动局津劳险字[1995]411号文件计发的养老金; 19、按照1994年10月市委组织部等三部门会议部署计发的生活补贴(此项生活补贴纳入统筹后,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88]中煤总劳字250号文件计发的矿龄津贴不再纳入统筹); 20、按照1996年7月原市劳动局会议部署计发的生活补贴; 21、按照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津党组通[2000]2号文件计发的护理费; 22、按照市委组织部等三部门津党组发[1993]12号文件计发的交通费。 三、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纳入天津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对于本《通知》第二条规定以外的统筹项目外基本养老金,仍由原单位负责支付,所需费用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以保持离退休人员原待遇不变。 四、煤炭行业各驻津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离退休人员部分统筹项目外基本养老金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作。工作中不得擅自扩大享受范围、提高计发标准和新增待遇项目。同时,要积极向离退休人员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予支付的统筹项目外基本养老金,煤炭行业驻津单位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