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技工学校教学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津劳办[2003]72号
各技工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技工学校的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天津市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现将《天津市技工学校教学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天津市技工学校教学管理规程(试行) 二OO三年三月十日
天津市技工学校教学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加强我市技工学校的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技工学校的教学管理应遵循教育教学和管理的规律,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突出职业技能训练;坚持文化、技术理论课为专业课服务,专业课与生产实习教学密切结合的原则,注重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的培养。 第三条 教学管理应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断推进各项改革,逐步形成符合市场需要,具有竞争活力的教学体制。 第四条 技工学校的教育工作和教学管理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五条 教学管理包括教学行政管理、计划管理、过程管理、质量管理、实习教学管理、教师队伍管理等。教学管理要逐步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不断提高教学管理的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 教学行政管理 第六条 教学行政管理是具体执行实施教学计划的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教学行政管理是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实现教学目标的根本保证。 第七条 学校学年、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学年、学期教学工作计划主要以确定学年、学期教学工作内容、目标和基本措施为主,指导各教学部门的工作。学年、学期教学工作计划由教学副校长提出,经教务会议讨论,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于学年、学期开始实施。 第八条 教研室(组)教学工作计划。教研室(组)教学工作计划按学期制定,由教研室主任(组长)根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及本室(组)的具体情况,于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经教务处(科)审查,教务副校长批准后执行,并由教务处(科)备案。 第九条 教师的学期授课计划(日历)及教案。教师的学期授课计划由教研组或教师本人提出,经教研室主任(组长)审查后,在放假前送教务处(科)批准并备案。教师的教案由任课教师提出,在上课前一周报教研组长审批,课后由本人保存。教研组长的教案由教研室主任或教务处长审批。 第十条 教学进程表、总课表、教师任课表的编制。教学进程表的制定要根据学校校历和专业教学计划及教学条件,由教务处(科)在放假前一个月提出,经教务副校长批准后执行。总课表的制定要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进程表,以及教研室(组)推荐任课教师名单由教务处(科)审查,综合平衡后制成。总课表由教务处(科)根据教学进程表和教师任课表于放假前下发。班级课程表应于学期开课前发到班级。课表一经确定公布,不准随意变动。 第十一条 调、串、代课的管理。教师因故必须调、串、代课时,应在上课前一天提出申请,同时填写调、串、代课单,经教研室主任(组长)同意签字,由教务处(科)审批备案,并提前通知有关班级。如代课教师由本教研室主任(组长)任课,需报教务处(科)备案。 第十二条 教学日志的填写。教学日志是教师执行教学大纲和学期授课计划以及课堂组织教学情况的原始凭证。教师要认真逐项填写。学校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教学日志期末要由教务处(科)统一归档。 第十三条 教研活动的组织与管理。教研活动是教学工作主要内容之一,对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提高教学质量能起到促进作用。 教研活动的主要内容是集体备课、专题研究及其它业务学习等。教研活动由教研组长组织,两周至少开展一次,每次至少二个小时。教研活动要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保证时间,注重实效。学期教研活动计划在开学一周内由教研组长提出,报教务处(科)审批后执行。教学管理干部要经常参加教研活动。教研活动的记录期末由教务处(科)统一归档。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计划的检查。教学工作计划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除加强经常性的检查外,还要组织阶段性的检查。期中、期末各检查一次,认真总结经验,查找存在问题和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形成文字材料归档。 第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主要内容有: 1、各教学部门的职责范围,教学管理干部、教师的岗位职责; 2、学籍管理办法和有关考试、考查、毕业及成绩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3、教学检查及考评制度; 4、教学例会制度; 5、听课制度; 6、教学档案管理制度; 7、教材管理制度; 8、图书馆、阅览室、电教室、实习厂(场)、实验室、教学物资管理制度; 9、教师培训与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学档案。 主要内容有: 一、教学行政档案 1、上级颁布的各项教学文件和教学规章制度,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2、本校发布的各项教学文件和教学规章制度,执行教学计划和执行大纲; 3、各学期的教学进程表、教师任课表、总课表和教师学期授课计划(教学日历),教研活动等材料; 4、历年学校、各教研室(组)的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 5、历次教学检查的统计和分析材料; 6、学生成绩统计表和其它教学统计表; 7、学校教学工作的各种上报材料; 8、其它有保留价值的教学管理材料; 二、教师业务档案 1、教师的基本情况、工作计划、教学总结、考评材料及进修情况; 2、教师发表的论文、编写的教材及参考书、教研成果; 3、受奖励或处罚等材料; 教务处(科)应指定专人管理教学档案,并按学校归档制度按期归档。要积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逐步实现教学档案管理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三章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第十七条 教学计划是技工学校的基本教学文件,是实现技工学校培养目标和完成教学任务的主要依据。 学校教学应以劳动保障部及有关部委和行业制定的教学计划为依据,按照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和用人单位提出的培养目标,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专业执行教学计划。执行教学计划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执行。 执行教学计划通常由培养目标、招生对象、学制、课程设置、教学要求、学时分配等部分组成。 第十八条 必须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专业名称、招生对象、学制、培养目标等重大项目变动时,需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当用人单位对毕业生需求目标发生变化时,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学时安排等方面允许有一定的灵活性和机动性,但必须在教学副校长主持下由教务处(科)会同教研组提出修改意见,报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教学大纲是技工学校基本教学文件,是对课程的教学目的、要求、教学内容和课时分配的具体规定,它是组织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效果、装备教学设施的主要依据。 技工学校必须在劳动保障部或有关部委、行业颁布的教学大纲的基础上,结合用人单位提出的培养目标和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实施教学大纲(包括实习教学大纲)。尚无教学大纲的课程,学校应组织有关人员制定,经教务副校长审查,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教学大纲的内容包括说明、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教学建议和学时分配等。教学大纲的正文,应根据每门学科知识内在联系,以纲要形式列出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系统地安排课题和章节顺序以及课时分配等。实习大纲还应规定技能训练、指导要求和课题验收形式及标准。 第二十一条 教学大纲一经批准,必须坚决执行。任课教师要认真钻研大纲,明确教学目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教学过程中,不准教师随意增删教学内容,改变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如确定需要增删,需经教研组讨论提出,教务处(科)审查,教学副校长批准。若教学内容变动较大时,需报请校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教材的使用和管理。教材是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基本依据,技工学校必须根据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招生对象选用教材。没有教材的学科,要组织教师自编教学讲义。选用教材要由教研组提出意见,教务处(科)审查批准,于开课前发到学生手中。 第四章 理论教学 第二十三条 理论教学的基本组织形式是课堂教学,其主要任务是传授文化知识和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授课时要贯彻教学原则,灵活运用教学方法,使学生在掌握知识、开发智力、热爱专业、陶冶情操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二十四条 理论教学过程中要认真遵循备课、课堂教学、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成绩考核与评定五个环节。 第二十五条 备课。备好课是讲好课的基本前提,教师在备课时必须熟悉教学大纲,认真钻研教材,了解任课班级的专业特点及培养目标。 了解学生的知识基础、能力情况和思想状况,既备教学内容,又备教学方法,精心设计教学程序,突出重点,认真写好教案。 根据学期授课计划,教师一般应每两个学时编写一份教案。学校对教案要有统一的格式要求。编写教案的基本要求是:书写工整、图样清晰;有明确的教学目的;有讲授的主要内容、重点、难点;有明确的思想教育要求;有教法、教具的运用;写出板书、板图的设计和课堂练习题、作业题;按教学步骤做出时间安排;教案内容要体现课堂教学的基本环节;课前要有教研组领导的检查签字手续,课后要写出教案使用情况。 任课教师在学期开课前必须写出两周课的教案,平时应提前写出一周课的教案。不准无教案或用未经审批的教案及沿用旧教案上课。 备课以教师个人备课为主。集体备课主要是统一各章节或单元的教学目的和要求,研究教材内容的处理,确定重点、难点,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合理选择教学方法,明确教学进度和作业内容。 第二十六条 课堂教学。课堂教学是理论教学的中心环节。一般要遵循组织教学、复习提问并引入新课、讲授新课、课堂练习及小结、布置作业等五个环节进行。任课教师要根据教案认真地上好每一堂课。加强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教学,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因材施教的原则,确保讲授知识的科学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实用性。要把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放在重要地位。 要加强教学改革,不断改革教学方式、方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课堂教学生动活泼。教师讲课力求做到:目的明确、条理清晰、传授知识科学准确、重点突出、语言精练生动、板书工整有序、教师仪表端庄、教态大方自然。 积极改进教学手段。广泛采用直观教具、教学挂图、演示仪器等辅助教学手段,提倡运用幻灯、录像、实物投影等电化教学手段,广泛推广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提高教学效果。 讲课前,教师要清点学生人数,认真地组织教学,建立并保持良好的课堂秩序。教师要按时上下课,按要求完成学期授课计划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并逐项填写教学日志。 第二十七条 布置与批改作业。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地布置作业。作业的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选题要具有启发性和典型性,有助于学生巩固与加深理解所学知识,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技能、技巧。题量要适当,形式要适应专业和学科特点,难易要适度。学生做作业必须使用作业本。 教师要及时认真地批改作业,对学生作业要全批全改,评出成绩或写出评语,并有记载,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辅导答疑。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延续和补充。任课教师要结合教学内容及问题,及时进行辅导,并认真填写辅导记录。辅导教师必须准时到达班级,组织学生学习,解答疑难问题,指导学生完成作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切实加强政治课教学,要将美育、劳动教育、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列入学校工作计划。结合理论教学、实习教学、政治教育活动和各种劳动,培养学生对自然美、生活美和艺术美的鉴别、欣赏、表达与创造能力,培养学生劳动观点、群众观点、集体主义观点,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十条 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体育课的教学,严格按照《体育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可适当结合专业特点,进行职业体能训练,按照国家体委等部委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组织检查、评估学校的体育工作。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并定期进行测验,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课外体育活动,认真组织间(早)操。 第三十一条 学校领导及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必须经常进行教学检查、指导,把经常性检查和阶段性检查结合起来。 阶段性检查包括期初、期中、期末的教学检查。期初检查,主要检查各教研组、任课教师执行教学大纲、学期授课计划和其它教学资料的准备及备课情况;期中检查是教学检查的重点,要在教务副校长的领导下,逐级进行全面检查。通过听课,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组织学生评教以及查阅教案、作业、辅导记录、教学日志、教研组活动记录等,检查教师的教学情况和教研组的教研活动及教学改革情况等;期末检查重点是抓考试,检查学习成绩,进行质量分析。教研组要认真进行自我检查,学校领导、教务处(科)进行重点抽查和典型分析。 经常性检查主要围绕教学全过程和维护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及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进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凡集中进行的教学检查,必须由教务处(科)统一组织、统一要求、统一标准,检查后要写出总结报告,教学检查情况及时由学校组织有关教研组反馈给教师。 第五章 实习教学 第三十二条 实习教学在整个技工学校教学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突出职业技能训练是技工学校教学工作的重点,是培养学生技能、技巧的有效途径,实习教学水平是技工学校教学质量的主要标志。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与专业(职业)、规模相适应、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场地和设施是搞好实习教学的基本条件。 学校必须建立实习工厂(场、店)或校内模拟实习设施,用以开展实习教学工作。设备、工具、仪器、材料等应基本满足实习教学需要,设备应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并保持较高的完好率。 对于所设专业不宜单独建立实习场地的学校,要在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支持配合下,建立比较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 根据学校的办学规模、人员编制和实习教学的需要,配备实习指导教师及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要加强校内、校外实习教学工作的管理,健全实习教学管理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及规章制度。 第三十四条 实习教研组应在学期放假前根据教学进程表、实习教学大纲、专业(职业)特点、实习场地条件,制定学期实习教学计划。计划的主要内容有实习专业、人数、实习指导教师、地点、周次、日期、课题、教学内容及时间、人员分配及所需材料、工具、物资清单等。 学期实习教学计划及备料、工具清单需经实习教学主管科室审核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课前准备工作是完成实习教学任务的关键,它包括编写教案,准备材料、工具,检查设备、附属装置及安全状况等。 实习指导教师应根据学期实习教学计划,以课题为单元提前一周写出教案。教案主要内容有:课时数、教学目的、教学内容、重点、难点、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教育、课题验收标准、教学准备等。教案要书写工整、内容详细,体现出教学的主要环节。 准备工作应达到:材料工具齐全,设备状态良好,劳保用品齐备,保证实习教学正常进行。 第三十六条 实习课教学的基本环节是:组织教学、授课指导、示范指导、巡回指导、结束指导。 组织教学要考核出勤情况,检查劳保用品的穿戴使用,进行职业道德、安全和纪律教育等。 授课指导要讲述课题的目的要求、课题内容、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技术要求、操作要领、安全规程、质量分析、验收标准等。要求讲课语言简炼、重点突出、条理清楚、板书规范。 示范指导是实习指导教师按课题要求亲自演示操作的过程,是直接向学生传授职业技能的重要环节。要求示范步骤清晰、明确,动作规范标准,重要环节要分解示范,重复演示,边演示边讲解。 巡回指导是实习指导教师有目的、有准备的对学生操作做全面的检查和指导,这是实习教学的中心环节,学生形成技能、技巧的关键阶段。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要全面掌握,心中有数,做到脑勤、腿勤、眼勤、嘴勤、手勤。对学生出现的共性问题,采取集中指导的方法解决,个别问题采取个别指导,对掌握得快、操作好的典型应及时总结推广。 结束指导是每个课题结束后的总结。主要内容是:总结学生应掌握本课题技能、技巧的要点,对学生的表现进行讲评,评定并公布成绩,实习指导教师填写成绩册及实习教学日志。 第三十七条 校外实习教学是对学生进行职业技能训练的重要形式。学校要与实习单位签定校外实习协议成立实习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实习教学计划,协调在实习教学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根据实习教学大纲、实习基本条件,及时制定校外实习教学计划,经实习教学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为落实校外实习计划,提高实习教学质量和效果,要做到定课题、定学时、定岗位、定师傅、定期轮换实习岗位、定期检查考核。实习指导教师要及时将落实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实习教学管理部门。 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到各实习岗位巡回检查指导,掌握了解学生在实习中的情况和操作技能的熟练程度,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预分配顶岗实习教学是校外实习教学的一种形式,学生实习教学安排由学校与用人单位共同完成。学校应按照规定制定实习教学计划,并要有专人经常检查实习教学计划的落实情况和学生管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 实习成绩的评定。实习教学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实习报告成绩构成。 平时成绩包括课题验收、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等成绩,由实习指导教师与师傅共同评定。期末考试成绩:命题是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经考试评定的成绩。实习报告成绩是根据学生实习结束时写出的报告或总结评定成绩。 实习教学总成绩由平时、期末、实习报告成绩综合评定。总评成绩单及时上报主管科(室)。 第四十条 技工学校要坚持实习教学与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方针,处理好教学与生产(经营)的关系。做到既培养人才,又出产品,既保证职业技能训练质量,又创造经济效益。生产实习获得的收入,应主要用以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一条 加强实验课教学。学校要重视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应符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要配备专职实验人员。 学校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开设实验课。实验员或任课教师应根据实验指导书,认真做好实验课的准备、讲课、指导和批改实验报告等工作。实验报告要有统一的规定和要求。 要加强实验室的管理,提高设备、仪器的利用率,并保证完好。建立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的登记、保管、维修、使用等制度。 第六章 成绩考核与评定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成绩考核与评定,是教学过程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检查和评述教学质量的主要手段。技工学校必须对这项工作进行严密组织,严格要求,科学管理,保证检查与评定工作的严肃性、客观性、公正性。 第四十三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与评定,主要采取考试、考查两种方式进行,凡是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采用考试、考查方式来进行评定。考试可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形式进行。考查可采取提问、阶段测验、作业、实验报告等形式进行。实习教学成绩的评定可采用平时考核、课题验收、实际操作考试和实习报告等形式进行。 第四十四条 期末考试要按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监考、统一评分、统一拆封录分的方式和要求组织考试。 第四十五条 统一命题。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学期授课计划、教材为依据,以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为重点,突出技能考核和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适当选择题型,知识覆盖面要大,以利于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理解、掌握、记忆、运用的程度和鉴别、判断、分析、综合、评价等方面的能力。 学校要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尚无题库的学科,要由非任课教师命题。命题原则上由教务处(科)完成或由教务处(科)指定教师完成。 第四十六条 统一制卷。试题及评分标准经教务处(科)长批准后,统一组织印制试卷。学校必须有严格的保密制度和措施,不准出现泄密现象。 第四十七条 统一监考。期中、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科)统一安排。根据考试人数、专业及考场情况,由教务处(科)按班主任回避本班级,任课教师回避本学科任课班级的原则,统一组织教师监考。学校应制订明确具体的考场规则和监考守则,并严格贯彻执行。监考教师要尽职尽责,严肃认真,防止和杜绝作弊行为,并认真填好考场记录。对违纪行为,由教务处(科)按考场规则和学籍管理规定处理。考试试卷装订后,由教务处(科)统一密封、保存。 第四十八条 统一评分。学生试卷的评定,由教务处(科)指定教师统一评分。评卷应采用分题流水作业形式,教师必须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分。试卷评分实行教研组、教务处(科)两级检查制度,经两级检查合格后,评卷工作结束。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计算机评卷。 第四十九条 统一拆封录分。试卷评分后,由教务处(科)统一组织对试卷进行拆封录分。成绩单不能随意涂改,如有填写错误,应报教务处(科)长同意后更改,并加盖印章后生效。 第五十条 考试、考查课的平时成绩根据课堂提问、平时测验、实验、完成作业情况等,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考试课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其中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第三十九条实习教学成绩应根据实习报告、平时成绩(包括安全、文明生产)、课题验收和实习操作考试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 第五十一条 期末考试后,教学副校长主持,教务处(科)及各教研组要认真进行分析总结,通过考试反映出来的问题,提出改进考试和教学工作的具体建议和措施,形成书面材料后报校长并归档。 第五十二条 补考工作由教务处(科)按期末考试的方式和要求组织安排,补考时间由学校自行掌握。 第七章 职业技能鉴定 第五十三条 对毕业生实行职业技能鉴定是检验技工学校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技工学校毕业生,必须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五十四条 技工学校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认真执行《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由学校教学行政部门统一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鉴定。 第五十五条 对技工学校毕业生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和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命题。理论知识考试以闭卷笔试方式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以现场实际操作或模拟现场操作方式进行。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考试均采取百分制。 对技工学校毕业生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办法。凡符合技工学校毕业条件的学生,按培养目标申报相应技术等级的鉴定。凡参加中级鉴定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 第五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结束后,学校教务处(科)要会同教研组,结合教学情况认真分析鉴定结果,写出总结报告,并及时反馈给有关教研组和任课教师,以利于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章 教 师 第五十七条 技工学校必须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学生,遵章守纪,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十八条 技工学校教师要一专多能。对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有扎实的基础,对所教课程有较深厚的理论知识或较熟练的操作技能,并能了解相关专业(职业)课程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胜任二门以上课程的教学能力。 第五十九条 理论教师必须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对现有大专学历(具有中级职称)或中专学历(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允许担任理论课教师。 文化课教师应了解本校主要专业(职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专业基础课教师还应具有本专业相关职业的初级操作技能;专业课教师要掌握本专业主要职业的中级以上操作技能。 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除具有实验学科较扎实的基本理论知识外,还应对所从事的实验教学有较强的组织、管理、演示、指导、仪器仪表使用、维修的能力,保证规定的实验开出率。 实习指导教师要具备国家规定的学历,并应具有二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实习指导教师应掌握从事专业(职业)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技能和技巧,既能指导技术操作,又能讲授专业(工艺)理论。能独立指导实习,具有较强的动手、示范能力和实施教学组织管理能力。能熟练使用和维护保养实习设备、仪器、仪表和工具。 第六十条 技工学校教师应认真研究教育科学,懂得教育规律,具有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的基本理论,能按教育规律和教学原则进行教学活动。教学中,讲究教学艺术,掌握一定的教育、教学技能和技巧。 第六十一条 学校要根据专业设置和规模,制定师资队伍建设和培训规划。 对尚不具备规定学历和教学能力要求的教师,应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进修,在限期内达到规定要求。经培训后,仍难以胜任教学工作的,应调离教师工作岗位。 第六十二条 学校要重视对中青年骨干教师的使用和培养,鼓励那些政治素质较好,基础理论扎实,教学能力强的中青年骨干教师走教学与生产、科研、经营相结合的道路,使他们尽快成长,以充实和扩大专业带头人的队伍。 努力提高专业带头人的水平,要有计划地开展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优先选派他们参加各种教学研究、学术研究、考察调研等活动,使之不断充实新知识,掌握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能。鼓励和支持他们总结教学经验、撰写论文、编写教材及教学资料等。充分发挥专业带头人对中青年教师的传、帮、带的作用。 第六十三条 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提高,适时安排教学任务,明确提高方向。要指定专业带头人或骨干教师为指导教师,负责培养和提高青年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适当安排他们参加生产活动和实验工作,以提高其动手能力;安排他们集中培训,结合集体备课、听课等学习教育理论,熟悉教学业务。新教师在开课前必须进行试讲,经评定能胜任教学工作的,允许任课。不胜任的暂缓任课,限期提高。不具备教师基本素质的应调离教师岗位。 第六十四条 对外聘教师要加强管理。外聘教师聘用前,必须经过学校的考核和试讲,考核和试讲合格的,学校和外聘教师双方签订协议。学校要将外聘教师情况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聘用的教师按学校教师进行要求和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要建立和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切实做好考核工作。对教师的考核应以对教师的基本要求和岗位职责为标准,主要考核德、能、勤、绩。实行逐级考核,以基层考核为主,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有计划地在学期或学年对全体教师考核一次。 学校应建立教师考评委员会,制定考评办法和细则。考评材料装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九章 教学管理督导评估 第六十六条 教学管理督导评估是检验学校教学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教学管理督导评估有利于师资队伍建设,有利于改善办学条件,有利于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六十七条 市技工学校教育教学督导评估委员会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对学校进行教学管理督导评估;学校要建立由校长担任组长的教学管理督导评估领导小组,制定计划、方案,依据本规程和教学管理督导评估标准,统一部署和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教学管理督导评估的自评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教务处(科)、教研组进行自评,逐级上报自评材料,由校长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对自评结果进行分析论证,形成学校自评报告。对评估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程适用于天津市行政辖区内的技工学校。本规程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规程中的内容若有与上级文件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七十条 本规程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