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891
  • Tax100会员 28064
查看: 524|回复: 0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2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89
2020-7-5 11:3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2号
文件名: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2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7-05-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2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2号
  全文有效
  2017.05.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委托同级国家税务局或有代征资格的其他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自然人)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由代开发票的单位按开票金额的1.5%代征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二、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四、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