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153
  • Tax100会员 33330
查看: 488|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表壳及零件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251
2020-7-5 11:3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3096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8]104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表壳及零件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表壳及零件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40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省市来函来电,反映金表壳及零件的出口退税问题。为加强对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发生,经研究,对金表壳及零件的出口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2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海关商品代码为91111000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的表壳”及商品代码为91119000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转入成本处理。
  
  二、对2008年1月1日至11月30日之间出口已申报退税的金表壳及零件,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对供货企业的生产能力与内外销总量、货物运输方式、货款收付金额、纳税情况等是否合理进行核查,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如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