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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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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90000126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二十三)
发文日期: 2008-1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二十三)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本条释义

  本条规定了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的范围,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将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改为“不动产在建工程”,并解释了不动产的含义。
  
  不动产的定义主要是借鉴营业税对不动产转让税目的注释,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明确了凡是对于不动产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和装饰都属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都是不能抵扣的。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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