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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局[2003]233号 关于对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人员善后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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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60015890&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局[2003]233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局[2003]233号 关于对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人员善后待遇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7-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对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人员善后待遇问题的通知
津劳局[2003]23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因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人员善后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可视同公(工)伤死亡。机关事业单位按48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按本人基本工资计发)抚恤金,企业按《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的暂行规定》(津劳险[1997]37号)文件规定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均发给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丧葬费;按有关规定发给符合供养条件人员的遗属困难补助或供养亲属抚恤金。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市政府发给10万元抚慰金。 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报市劳动保障局认定视同公(工)伤。 二、其他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人员享受以下待遇: ⒈有工作单位的,机关事业单位发给10个月本人基本工资的抚恤金及1000元丧葬费;企业单位按供养人数分别发给6个月、9个月或12个月的本人工资的救济费和1000元丧葬费。家庭生活有困难的,由单位酌情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⒉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费800元;家庭生活有困难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 ⒊因感染"非典"死亡引发的孤儿和孤老,可以由民政部门集中供养。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现行资金开支渠道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本通知仅适用于此次感染“非典”人员的善后处理。 五、本通知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  二○○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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