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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 闽政办[1994]21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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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政府
文件编号: 闽政办[1994]210号
文件名: 福建省政府 闽政办[1994]21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0-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闽政办[1994]21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闽政办[1994]210号
  全文有效
  1994年10月13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个人所得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税种之一,是个发展的税源,它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深远的政治意义。自今年1月1日实施个人所得税法以来,我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经过广大税务干部的辛勤努力,较好地完成了新旧税制的转换与衔接工作,征收管理情况是好的。据统计,截至6月底,全省个人所得税入库16048.6万元,比去年同期“三税”合计增长44.7%,剔除工资薪金起征点提高年影响减收约3000万元的因素,比增67.3%。但目前征收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有的部门、单位不愿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较差,有的隐瞒收入,不主动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情况比较普遍。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三是征收力量不足,征管手段落后。个人工资以外的收入来源渠道多,隐瞒性强,明知个体户、承包户及一些人个人收入较高,但缺乏有效监控手段,难以查到确切依据,造成征收不足,税款流失。所有这些与新税制正常运转的要求不相符合,必须尽快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改变。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81号),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贯彻意见:
  一、加强领导与协调。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的领导,专员、市长及县长要亲自过问并适时协调国税局、地税局、银行、工商、宣传、司法、审计、公安、劳动、海关、人事、文化等部门的配合与协作,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征税,及时研究解决征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应在适当时机召开加强个人所得税工作的动员会议,各级党政领导带头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深入开展税法宣传和法律教育。各级政府应深入、持久地组织各宣传、新闻单位及税务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个人所得税法宣传活动,教育公民知法、守法、护法,增强依法纳税观念。各税务征收机关应组织人员深入扣缴户、纳税人开展具体的税收辅导;要组织社会协税护税网络,发挥社会力量举报偷漏税案件,对群众举报的案件,税务机关应按财政部(78)财税字130号规定,及时兑现本案所补税款10%以内或本案罚金收入30%以内的奖励,并予以保密。
  三、严格计划考核,明确职责分工。199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计划3.56亿元要确保完成,力争多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务必抓紧会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将任务分解下达,严格实行单项考核制度,保证全年任务的完成。
  四、认真落实代扣代缴工作,完善申报纳税制度。
  1.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关键在于源头扣缴。拟于今年10月,在全省范围内,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系统对扣缴义务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逐户办理“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表”。
  2.所有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及个人都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并按税法规定在次月7日内将税款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对不如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等,严格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三十几、四十条有关规定处罚。
  3.各地应开展纳税人自行申报试点和纳税人储税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应推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并逐步完善个人收入征管机制。
  五、强化个人收入大户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的征管。
  1.针对个人隐性收入透明度低,个体户、承包租赁户普遍帐证不全,收入不实的情况,为了堵塞漏洞,加强管征,各级税务机关应适时对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全面开展定额定率调整。为了执行政策的统一性,平衡税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由地税、国税两局核定后,由国家税务系统统一征收入库。
  2.为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管征,堵塞转移收入偷漏税和抑制收人情税问题,对无法查实征收的部分高收入者、个体户试行下限“双控”核定办法,即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区别行业、规模制定本区域内纳税人最低销售额和最低税款(或带证率),各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在不得低于地区规定的最低限以上,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分别核定,征收机关据此征收。
  六、开展专项检查,坚决查处偷税、抗税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81号要求,每年开展一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今年全省拟定于10月份开展。检查重点为高收入者和代扣缴大户。分为自查、检查、省抽查三个阶段进行。凡属省抽查出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直接入省库。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审计、纪检、公检法部门应密切配合,将各项检查查深查透。具体专检方案由省地税局、国税局制定下发。
  七、考虑到税务机构分设的实际情况,为调动税务机关征收的积极性,弥补征收经费的不足,暂定各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可按个人所得税年入库数10%至15%提成(已列入市场税收提成的个体工商业户上交的个人所得税除外),专项用于弥补税务局征收经费、购置征管设备、协税护税及奖励。具体提成办法由省财政厅下达。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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