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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申报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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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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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3 14: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注意事项



1、参保单位将符合工伤保险报销政策的单据汇总后及时申报。要求认真填写手工报销申报表(除“*”项外各项);门诊、住院请分开申报并加盖单位公章,附在所有单据之上(单据按费用发生日期排序),并以左上角对齐与报销单据装订。
2、检查费,如:CT、核磁、数字化摄影、超声费用(必须附检查报告)。
3、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先由保险公司理赔或经法院判决的,不赔偿部分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进行差额报销。(需提供加盖商业保险公司红章理赔明细单和发票等复印件、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4、职工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发生的抢救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回国后需要继续治疗的,符合工伤保险报销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5、因工伤导致精神疾病或传染病的工伤职工,治疗精神疾病或传染病的,可以到本市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传染病专科医院就医,发生的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就医结束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
6、调动工作或单位减员之前务必先申请报销工伤费用。
7、工伤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请于医保中心大厅东南角文件架自助领取。
8、当年丢失单据于次年4月1日至30日申报。须携带附件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疗费用票据核对证明》和附件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疗费用票据补支申请》。
9、退单补齐材料重新申报的单据请保留《工伤、生育、离休手工单据医疗费用退单告知书》。
10、领取退单请于每月1-20日到11号窗口领取。
11、申报表上单位经办人员该项必须填写有效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报日期填写当天办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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