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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局[2003]260号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劳社厅[1998]11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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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60019000&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局[2003]260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局[2003]260号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劳社厅[1998]11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8-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劳社厅[1998]11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劳局[2003]26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劳社厅[1998]11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2003]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废止劳社厅函[1998]118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何社会保障厅(局): 经研究,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给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118号)予以废止。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进一步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工作,及时处理和解决职工安置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1998]118号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晋劳关字[1998]21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安置政策依据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规定,国务院确定的111家试点城市执行现行有关规定的精神,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仍应执行《国务院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以下简称“国发[1997]10号文件”)。其中规定对职工“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这一政策适用于破产企业的各类职工,包括合同制工人。 二、关于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是否考虑工龄因素问题,根据原劳动部《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劳办函[1997]159号)规定,各地可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安置费标准,对不同工龄的破产企业职工有所区别,但一次性付给安置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国发[1997]10号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自谋职业的职工是否保留养老保险关系问题。我们认为,自谋职业者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原养老保险关系仍然保留。自谋职业者应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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