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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财社[2003]45号 关于参保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帐务处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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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60020609&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财社[2003]45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财社[2003]45号 关于参保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帐务处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9-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参保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帐务处理的通知
津财社[2003]45号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扩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3]65号)精神,为了强化依法征缴,规范参保单位的缴费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应收尽收,现就参保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参保单位因少报、漏报、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欠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的,要按照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处理意见书》、行政执法《整改指令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足额补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政务处理工作。在补缴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时,参保单位应提供参保职工名册和缴费基数,补缴金额按规定比例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对不能提供参保职工名册的,由参保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会[2003]19号)有关规定,将征缴欠费资金计入“预收保险费”科目。参保单位自补缴欠费后90天内,仍不能提供参保职工名册的,所征缴欠费计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列“其他收入”。  二○○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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