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8
  • Tax100会员 33219
查看: 598|回复: 0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函[2009]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251
2020-7-5 11: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395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函[2009]3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函[2009]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9]3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规范货运行业税收征管秩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租(借)用运输工具是否具备自开票纳税人资格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租(借)用运输工具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的纳税人,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执行,不得擅自放宽条件。
  二、关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问题
  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3]124号)要求,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由各市、州地税机关审批。
  三、关于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审验问题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和年审年检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08]19号)精神,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审验(包括年审和日常审验)处理权限,统一由各市、州地税机关负责。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