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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杭州工伤医疗费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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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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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3 14: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机关
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责任处(科)室
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办事对象
个人,法人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571-12333
监督投诉电话
0571-87256020
收费情况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2
网上咨询网址
https://zxts.zjzwfw.gov.cn/wsdt.do?method=writes-start&zj=0&formid=2014111419824218607&xjlb=0&type=1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8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5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46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第48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二、受理条件

1、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伤前,已经为该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

2、参加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企业,因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农民工,其在10日之内发生工伤事故的,虽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其名册,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视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

3、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前的发生工伤、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由所在单位向市社保局缴纳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后,可按老工伤管理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在职老工伤人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列入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不收取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按规定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注:同时办理不同工伤待遇事项的,相同材料无需重复提供。



三、办理地点、时间

杭州市上城区清吟街123号(部门服务窗口),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1:50,下午 13:30—17:00


四、办理材料

1、杭州市职工(含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原件,1份,必要;
2、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在职老工伤确认表》,原件,1份,必要;
3、有病情记载的工伤治疗原始病历,原件,1份,必要;
4、工伤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原件,1份,必要;
5、门诊治疗的需提供相关费用明细,有中药发票的需提供相关中药处方,住院治疗的需提供相关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及出院记录原件,原件,1份,必要;
6、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提供相关责任认定书和赔偿调解书,原件,1份,非必要,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需提供;
7、建筑工地农民工办理工伤申报时需要同时提交该工伤人员的申报花名册,原件,1份,非必要,为建筑工地农民工申报时需提供;
8、工伤职工在省、市三级甲等医院治疗时,因发生治疗需要转外地就医或回户籍地治疗时需提供杭州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审批表,原件,1份,非必要,转外地就医或回户籍地治疗的需提供;
9、以上要求提供的病历及相关材料若为外文件,另需提供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原件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原件,1份,非必要,相关材料为外文件的需提供;
10、如有外文翻译件附翻译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非必要,有外文翻译件的需提供;
11、已审批同意的由于统筹地医院就医条件不满足伤情需求,需转统筹外就医的工伤职工提供交通费、食宿费发票,原件,1份,非必要,经审批同意转统筹外就医的需提供;



五、常见问题解答

1、问:工伤医疗费申报是否有期限?
答:没有
2、问:如果当月想收到医疗费需什么时候申报?
答:每月12日之前
3、问:工伤费用拨付需要提供本人账号吗?
答:不需要,工伤费用统一打到单位账户



六、表格下载

杭州市工伤转外地医院治疗审批表
杭州市职工(含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


七、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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