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816
  • Tax100会员 33301
查看: 568|回复: 0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2009年第12号公告 海关总署2009年第12号公告--关于对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调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251
2020-7-5 11: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573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 海关总署2009年第12号公告
文件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2009年第12号公告 海关总署2009年第12号公告--关于对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调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09-02-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2009年第12号公告--关于对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调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2009年第12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最近,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Chang chun Plastics Co.,Ltd.)申请作为新出口商适用单独的反倾销税率,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该公司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调查(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3月2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的苯酚,除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按照海关总署2009年第3号公告规定“其他台湾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19%)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在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决前,暂不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二、对于申报进口其他厂商生产的苯酚,仍按照海关总署2009年第3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三、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复审裁决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9年第16号公告

  

附件:
海关总署2009年第12号公告.pdf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