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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17号 解读财税[2009]17号: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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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90000827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09]17号
文件名: 财税[2009]17号 解读财税[2009]17号: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09-02-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解读财税[2009]17号: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
财税[2009]17号


  2009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这主要是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的清理。此次全文废止或失效文件14个,部分废止或失效文件7个。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4件)
  
  (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2号]
  
  1、作废文件的主要内容:(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2)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3)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14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代者《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4、取代者《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5、对企业的影响:(1)运费扣除率下降3%,直接影响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增加增值税税款的缴纳。(2)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扣除率10%变为17%,对用废企业来说,进项税额的抵扣增加7%,是个大利好;而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却由免税变为应税,税率为17%,虽然有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新规定,毕竟是按70%、50%返还,增值税税负大为增加。
  
  (二)《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35号]规定:对在价外与应征增值税的销售收入一并收取的城镇公共事业附加,亦应按照税法规定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取代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属于此类。
  
  对企业影响:相关企业的城镇公用事业附加不再征收增值税,将大大减轻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促进企业资金流转、扩大再生产以及更好更快的发展
  
  (三)《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36号].(1)1994年4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94)财税字第022号文件印发了《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煤炭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2)取代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3、企业的影响。这是与全国范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相配套推出的政策。显然会增加相关企业的增值税税负4%,由于相关企业外购设备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整体税负将有所下降,为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需要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四)《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4号
  
  1、作废文件内容:因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衡量和把握,大量的小型商业企业以财务核算健全为标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加了税收管理的难度。鉴于商业环节异常纳税申报绝大部分发生在小型商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中,为便于征收管理,减少收入流失,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对一般纳税人的审查,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2、取代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八条,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第二十九条,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取代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规定: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二、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三、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对企业的影响。自2009年1月1日起,商业环节增值税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理认定后,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金,按应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需要及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五)《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
  
  1、作废文件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决定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
  
  2、取代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3、对企业的影响。这将对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率降低1%,即增值税税负降低1%,这对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利润实现或者扩大再生产都是相当有益处的。
  
  (六)《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14号
  
  1、作废文件内容: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取代者《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3、对企业的影响。运费费用扣除率下降由10%下降至7%,减少3%,直接影响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即进项税金的抵扣减少3%,将增加增值税税款的缴纳,这对企业的税负将有所增加。同时对运输费用金额进行明确,为企业的正规化管理打下良好基础,让企业这个方面处于平等竞争地位。

  (七)《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192号
  
  1、作废文件内容:“一、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可就其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比照简易办法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二、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2、取代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的所得额时扣除。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未明确生效时间的政策,一律从200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3、对企业的影响。财税[2000]25号比前面折文件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大大增强。作废文件财税字[1999]192号,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按6%简易征收,财税[2000]25号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这将大幅度降低相关的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财税[2000]25号增加多项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征即退税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二免三减半等,这将大大降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这企业的发展给予强大支持。相关企业应当运用好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八)《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
  
  1、作废文件内容:《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中工业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78号)中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2、延续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规定:在新的政策文件下发前,以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后可暂继续执行: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二、《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中关于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三、《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四、《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78号)中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第113号)规定:从2001年8月1日起,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农膜;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腈、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对生产销售的尿素统一征收增值税。2001年对征收的税款全额退还,2002年退还50%,自2003年起停止退还政策。对原征收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对原免征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恢复征收增值税和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以及对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第四条同时停止执行。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69号)规定:在2005年年底以前,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1号)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自2001年1月1日始继续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对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有关增值税问题进行了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同时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6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1号)。
  
  6、对企业的影响。这几个文件的时间性较强,变化较多,对企业来说不容易掌握运用。有的税收政策变得免税范围扩大了、有的税收政策由免税变成先征后返了、有的取消了免税。这些政策几年适用,过后或者延续、或者变更、或者取消,对企业影响较大。
  
  (九)《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
  
  1、作废文件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良种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均可根据买价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十)《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作废文件内容: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十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文件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三个文件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执行: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对企业的影响。新政策既对作废文件内容进行涵盖,又增加新的内容:销售发票,既显示更为规范,又更为全面、易于操作,增加了企业实际可操作性,以更好地运用现行税收政策。
  
  (十二)《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5号
  
  1、作废文件内容: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油站外购税控加油机和税控装置,可凭购进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油站,2002年3月1日前外购税控加油机及税控装置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凭外购上述货物的普通发票,按照该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取代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说明纳税人购进生产用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税控加油机和税控装置作为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金。
  
  3、对企业的影响。影响不大,由以前的文件上升到暂行条例,法律层次有所提高,企业抵扣进项税金时将更为明确、更为容易操作。
  
  (十三)《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
  
  1、作废文件内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执行。
  
  2、取代者《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3、对企业的影响。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参照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扣除率10%变为17%,虽然有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新规定,毕竟是按70%、50%返还,增值税税负大为增加。显然对企业的发展相当不利,需要及时调整战略。
  
  (十四)《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0号
  
  1、作废文件内容: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即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规定的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算。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即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2、取代者《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3、对企业的影响。主要是涉及概念烟叶收购金额或者是买价,买价的概念更为全面、完整,让企业更为简单扼要、明了,更容易实际运用,以更好地利用政策,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7件)

  (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第四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十一条

  1、作废文件内容:第四条第(一)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第六条第(二)项,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过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粮食复制品是指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经简单加工的生食品,不包括挂面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副食品。第八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第十一条,纳税人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

  2、新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052号)规定,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07号)规定,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取代者《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第二款第三项,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取代者《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3、对企业的影响。以一些不太明确的概念进行具体明确,大大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混合销售行为以工商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行为基础,不再进行明确,保持一致性,减少企业负担。对粮食复制品的税率的适用,需要通过变化程度等进行确定,比较复杂,企业需要请示后再做决定较好。购进农业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上升到13%,较以前增加3%,对农副业产品加工业相当有利。明确进口货物税额的计算,增强实际操作,较为客观,对税企双方来说都更为便捷、计算更为准确,减少人为因素和市场波动较大难以操作等因素。

  (二)《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

  1、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5月1日以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以外,可按[1994]财税字第012号《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新的规定或者取代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第二款第四项,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对企业的影响。运费扣除率下降3%,直接影响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增加增值税税款的缴纳。

  2、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取代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59号令,从2006年2月17日起农业特产税废除。自此1994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3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自2006年2月17日起废止。(对该规定中的烟叶收入征税,另行制定办法。)

  对企业的影响。农业特产税需要企业缴纳,可以抵扣进项税10%,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纳税人不需要缴纳农业特产税,减少了企业负担,相对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金来说,是得大于失。纳税人对此抵扣政策基本不受影响,可不给予考虑。

  3、第五条,铁路工附业单位,凡是向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1995年底前暂免征收增值税;向其所在铁路局以外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上款所称铁路工附业,是指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工业性和非工业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工业性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材料供应、生活供应等。

  该政策已明确了适用期限:1995年底前暂免征收增值税,由于没有后续文件出台,该文件至1995年底已自动作废,相关企业需要注意国家的增值税政策,以确定适用税率,减少不必要地损失。

  (三)《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项“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1、原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老的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取代者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企业产生一些影响,主要体现在未分别核算的部分,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企业操作时应当注意区分相关业务,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2、第二条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取代者《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对纳税人的影响。基本影响不大。因为二者基本内容差不多,不过在语言上进行精雕细刻,更为简练,更为纳税人掌握和实际操作。

  3、第四项,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取代者《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对企业的影响。这主要涉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问题,原规定显得复杂,不容易操作,随着固定资产进项税金可以抵扣政策的出台,在必要对原规定进行简化,直接从大的方面计算确定不提抵扣的进项税金,实际操作性大大增强,便于企业运用,减少由于计算错误原因造成的损失。纳税人更为容易掌握运用。

  4、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关问题,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取代者《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对纳税人的影响。对纳税人认定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范围进行明确,统一法律法规标准,增强了税法的刚性,避免少数纳税人钻税收法律法规的空子。因此企业的权利得到了有效认可,同时义务和责任也需要承担。

  5、第七条第(一)项“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的规定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规定矛盾。

  对企业的影响。随着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及时出台,对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的影响不大。

  6、原文件“九、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一)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二)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取代文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第三项,价外收费对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对企业的影响。内容发生显著变化,增加政策性基金内容,对不缴纳增值税的范围进行具体明确规定,显示规范性。增加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内容,对财政票据进行规范: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省级以下部门无效,防止乱收费项目免征增值税内容。现时严格限定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因此,相关企业需要认真学习、把握,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要超过范围。

  7、作废文件第十条规定,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征增值税。“

  取代文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第四项,价外收费对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对企业影响不大。原因是二者规定的内容完全一致,三项内容均作不缴纳增值税,不过法律的位阶发生了变化,由文件上升到法规,显得更为规范,可引起纳税人的足够重视。

  (四)《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第三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以及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各地要指导试点企业正确使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对试点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免税农产品而取得的由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按现行规定依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规定的抵扣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取代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执行: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对企业的影响。新政策既对以前文件内容进行涵盖,既规范又更全面、易于操作,增加了企业实际可操作性,以更好地运用现行税收政策。同时法律位阶得以提升,范围扩大,需要纳税人更加关注,更加增强适用性,

  (五)《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条第(二)项,根据《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取代者《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明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4号]废止。

  对纳税人的影响。由于民政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等政策,对相关企业给予较多优惠,而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政策难以把握,容易出现岐义,不利于执行,同时残疾人也难以真正得到税收优惠,国家从其它方面给予补助。

  (六)《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被《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取代: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此项对纳税人影响较大,这主要是涉及免税权放弃问题。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税收筹划,适用或者放弃税收免税权利。新的规定增加了纳税人的自由选择权,为了严肃税法的刚性,防止一些企业不正当避税,增加了“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的规定,这样纳税人需要慎重考虑是否放弃免税权利,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七)《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第三条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取代者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对企业的影响:影响不大。这是个统一法律法规方面的内容。由于多个文件涉及到“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为了便于统一口径和实际掌握运用,有必要进行规范,并上升到行政法规角度,充分说明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企业应引起高度重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三、文件起始时间问题

  该《通知》并没有明确上述文件废止的时间(失效除外)。依照法理,上述文件的废止时间应为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因为,首先该《通知》的签发时间是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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