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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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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3095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9]10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3-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08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后的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二、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有合理理由的免税核销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可延期一个季度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四、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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