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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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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4529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9]11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3-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9]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下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9]10号),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财库[2009]1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010-63417080,63417043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9]10号)
  
  

附件: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9]10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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