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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东城区工伤和视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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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3 14: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项名称:

工伤和视同工伤认定


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办理时限:

60天


办理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92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09:00-12:00(接收材料),周一至周四13:00-17:00及周五09:00-12:00、周五13:00-17:00(开展调查、送达结论等)


申请条件: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提交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A3原件2份);
(二)劳动关系证明(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病历(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并附具下列相关证明:
(一)属于《条例》第十四条(一)、(二)、(五)项情形的,附具伤害证明或下落不明的事故证明;(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二)属于《条例》第十四条(三)项情形的,附具意外伤害证明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三)属于《条例》第十四条(六)项情形的,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四)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附具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记录;(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五)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情形的,附具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六)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情形的,附具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职工死亡的,应当同时附具死亡证明。(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说明:请同时参考附件相关材料。
注: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内容使用打印或手写均可,手写版及打印版的签字部分均需使用钢笔或签字笔。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申请材料,所提交的材料如有不实或存在欺骗行为,经查实后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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