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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政发[2004]70号 关于颁布2004年天津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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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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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60038953&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政发[2004]70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政发[2004]70号 关于颁布2004年天津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7-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颁布2004年天津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津政发[2004]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全市城镇居民收入不断增加,按照市委八届五次全会 有关精神,市人民政府提出2004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市2004年经济发展预测和国家在企业工资分配方 面的相关政策,2004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定为12%,即 2004年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幅度为12%;企业工 资指导线下线为5%,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公布的最 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上线为20%,即2004年企业单位从 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幅度一般不超过20%。 二、生产经营正常的亏损企业,要加强管理,努力提高经济 效益,增加职工工资,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增长幅度一般不得 低于下线。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安排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 额增长幅度时,原则上增幅应控制在工资指导线上线以内。 三、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应依据2004年全市企业 工资指导线开展工资协商,确定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增长幅度。 关于工资指导线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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