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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科认定后下发《工伤证》及《认定工伤决定书》,由用人单位办理此事项;
二、用人单位操作步骤:
用人单位持《工伤证》原件及相关材料到区人力社保局社保中心基金支付科支付岗业务窗口进行申领;
(一)非建筑业工伤职工只需《工伤证》原件;
(二)建筑业工伤职工所需材料:
1、《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工表一)》原件一式两份;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一份;
3、《工伤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建委花名册》复印件。
注:建筑业工伤登记需提供盖章的《建委花名册》复印件。
三、办理岗位:
办理岗位:社保中心基金支付科(三层B区)
四、注意事项:
(一)工伤登记单位需与工伤认定单位一致;
(二)上述表格均可通过网站下载,可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也可打印。用人单位提交的表格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所盖公章必须清晰;
(三)办理时间:每月5-25日,节假日除外。
(四)报送材料使用A4纸
下载链接: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工表一)(下载)
工伤信息登记经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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