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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办〔2004〕352号 关于做好失业军转干部再就业工作和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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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60050468&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办〔2004〕352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办〔2004〕352号 关于做好失业军转干部再就业工作和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1-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做好失业军转干部再就业工作和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
津劳办〔2004〕35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等六部门  的通知》(津党办发[2003]27号)精神,确保失业军转干部基本生活,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决途径 对符合提前退休的失业军转干部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其余人员由区县劳动部门提供适合失业军转人员的公益性岗位;对无收入及享受失业保险期满、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在公益岗位工作的,由财政出资,市军转办审核确认,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生活补助费。 二、工作要求 1、积极推荐就业,帮助失业军转干部到公益性岗位从事工作。各区县局要有一名局领导负责此项工作,逐人推荐,做好记载,并将落实情况于11月13日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 2、对无收入的失业军转干部要确保其基本生活。对因身体等原因不能从事公益岗位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填写市军转办统一印制的《原国有困难企业失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经区县人事、劳动部门审核,市军转干部安置办公室确认审批后,由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代发生活补助费。 3、做好企业军转干部失业调控工作。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向企业宣传国家和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鼓励企业与军队转业干部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除本人原因外,原则上不得与军转干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4、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将从11月10日开始对各区县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本《通知》精神抓好落实,帮助失业军转干部尽快实现再就业,确保其基本生活,不让一家一户过不去。 附件:军转干部失业人员情况统计表 <  二OO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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