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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09年进出口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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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7-5 11: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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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90001073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盘点2009年进出口税收政策
发文日期:
2009-06-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盘点2009年进出口税收政策
进入2009年,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仍然制约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从我国来看,2009年对外经济贸易形势十分严峻,外贸出口呈现大幅下滑,许多出口企业陷入困境,引发的一系列连锁反应促使国内经济进展再度放缓。为了应对经济危机,国家多次通过调整出口退(免)税政策进行调节,一方面,是为了适应当前国内、内外贸易形势以及出口退(免)税工作的需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以拉动国内经济迅速回暖。另一方面,出台政策重点强调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征管力度,发挥征、退税衔接的作用,做好出口应征税货物的核查,防范出口骗税案件的发生。应当讲,出口退(免)税作为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在2009年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出口退税率调整变化
2009年,我国4次调整出口退税率。1月,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7号),自1月1日起,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将摩托车、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2月,出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14号),自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等3325项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4%提高到15%。4月,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43号),自4月1日起,将CRT彩电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将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将车辆后视镜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将锁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将次氯酸钙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共计上调了3802项出口商品退税率。6月,出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88号),自6月1日起,将罐头、果汁等深加工产品由13%提高到15%;将玉米淀粉、酒精由0%提高到5%,将合金钢异型材、冷轧不锈钢等由5%提高到9%;将箱包、鞋帽等由13%提高到15%;将部分塑料、陶瓷、玻璃由11%提高到13%;将剪刀等小五金制品由5%、11%分别提高到9%、13%。
截止2009年底,我国现行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5%、9%、13%、15%、16%和17%六档(不含零退税率),取消了11%和14%两档出口退税率。另外,还一个特殊退税率,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购进的货物出口,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那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12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所以,从小规模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应当按3%退税。如果将出口货物为零退税率和3%退税率并入上述档次,我国现行出口退税率应当包括0%(用于取消退税率)、3%(用于购进小规模企业货物退税)、5%、9%、13%、15%、16%、17%八档。
二、调整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时限
3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08号)文件的下发,是对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有关规定的补充。因为,随着2009年新增值税条例的颁布与实施,纳税人增值税的申报期限发生了变化,其中就包括小规模纳税的申报时限。对此,自2009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调整为,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如果无法实现应当在申报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经核准后,可顺延一个季度办理;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完善补充出口退(免)税相关政策
(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对外修理修配飞机免抵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4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其计算以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如果企业使用保税进口的料件,应如实申报所耗用的金额,并在当期计算的“免、抵、退”税额中扣减。同时,政策还明确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海关签发的以修理物品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报关单、对外修理修配合同、出口发票、维修工作单、外汇收入凭证以及其他凭证。此项政策的出台解决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了修理修配飞机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对原修理修配退税政策做了补充;二是明确了保税进口的料件,可比照进料加工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三是统一了申报退税所需提供的各类凭证。
(二)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02号)规定,对因以下三类情况发生变化的,准予还按原退税率执行老合同:一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由于外方原因,下调价格导致所签订合同执行金额不足1亿元,或下调价格,但合同执行金额仍在1亿元以上的,以及被迫中止出口合同的。二是应外商要求,改变包装物形态,导致合同金额增加的。三是批准合同为母公司签订,实际进出口为其子公司的。此政策的调整是针对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的不断扩大,国内企业与外商签订的老长贸合同在实际交易中受到了影响。如果国内企业按原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90号)执行的话,部分条件将限制企业不能享受按原退税率退税。例如,签订合同中限定1亿元享受政策的金额等。因此,国税发[2009]102号文件将优惠政策的条件适当进行了放宽。
(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38号)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而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现有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账务处理的,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非自产货物,均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于此项规定应属于一个特例将自产与非自产的出口货物全部并入了“免、抵、退”税的范围。因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2]152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除此之外,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非自产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税。也就是讲,如果属于非自产的货物是不可以按“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申报退税的。但是,对外承包工程在新规定中明确了只要出口货物属于退税的范围,不在类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是自产与非自产,均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
另外,凡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现行规定予以征税;不属于上述两类货物范围的,如生活用品等,实行免税办法。
(四)为了适应海关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化改革,确保加工贸易企业出口退税管理的正常运行,出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化有关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449号)规定,如果实行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的出口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加工贸易登记备案、核销业务时,无法提供纸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可提供经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税务机关据此办理有关加工贸易出口退税事宜。
四、升级了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系统及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
(一)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将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升级为V8.10版本,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升级为V8.0版本、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升级为V10.0版本、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升级为V2.0版本。本次升级主要调整了出口报关单中海关扩大数据项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适应的征收率。
(二)为了及时准确办理出口退(免)税,进一步优化退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电子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2.0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9]248号)明确,对于出口企业已申报退税但无信息的,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查询信息的申请要及时受理,并将查询结果及时反馈给出口企业。
(三)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电子化管理,税务总局将函调系统升级为1.2版,并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622号)。函调系统1.2版主要从四方面进行了修改并新增了功能:一是针对在函调过程中供货企业已经注销或转为非正常户管理的情况,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国税发〔2006〕165号文件附件2-1)中,增加“该企业(是、否)为非正常户,非正常户时间为____”以及“该企业(是、否)已注销,注销时间为______”两项内容;二是扩展了函调系统的分析监控功能。对函调供货企业向出口企业供货情况分析表、出口企业从函调供货企业购货情况分析表等统计功能进行了扩展,并在所有统计报表中增加了复函类型选择框;三是扩展了函调系统的查询功能。增加了注销及非正常户纳税人档案、货物分类、异常复函情况、核实函及复函进度情况等查询功能;四是对函调系统部分功能进行了优化。增加了excel格式文件批量导入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功能,增加了函调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字段的标红显示功能,在公告管理模块中增加附件下载功能等。
五、试点跨境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
为规避国际贸易结算中美元、欧元汇率变动所带来的交易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6部委出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上海、广州等5个城市选择试点企业对外实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此,出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0号)规定,跨境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申报退(免)税不用提供外汇核销单,也不用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关信息的对比。此方式不但可以规避汇率风险、降低经营成本,还为境外贸易伙伴带来了贸易便利化。
六、提升退税服务,简化办理流程
(一)为了做好出口企业的宣传与辅导工作,帮助出口企业渡过世界经济危机的难关。1月,出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24号)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不得以计划不足等原因拖延办理出口退(免)税,并优化出口退(免)税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还要求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严防出口骗税发生。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国税函[2009]104号)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再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9号)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进行单证备案的规定。
(三)为了方便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提高退(免)税质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448号)明确,税务机关可以使用纳税服务平台发送短信或者通过出口企业申报数据介质(数据光盘、移动硬盘、软盘等)以及电话通知、发送电子邮件等传递方式,无偿向其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退税以及税收风险等方面的友情信息提示,主要包括6项业务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信息提醒出口企业退(免)税的基本情况,即:出口企业退税申报时间、退税所属期、申报退税额;出口企业退税审核通过时间、退税所属期、审核退税额;出口企业退库时间、退库所属期、退库税额;二是信息提醒企业出口退(免)税存在的申报风险,即:出口以后未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且已接近超过相关文件规定的申报期限的;虽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但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纸质单证尚未收齐的;虽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但核销单尚未收齐的。以上提醒可以减少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风险,解决由于政策不熟悉或不正规操作导致的错误申报、逾期申报、代理证明逾期等情况的发生,便于加强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
(四)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额度的通知》
(银发[2009]190号)规定,出口企业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额度由现行应得退税额的70%提高到90%,并废止了贷款比例不得超过企业应得退税款70%的规定。此项政策的出台缓解了在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我国出口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困难的问题,是稳定出口促进外贸经济增长的又一良策,对扩大出口企业融资渠道,解决部分贷款的抵押担保,加强银贸、税贸协作,扶持出口企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此项业务的办理企业应当注意以下四点:一是办理专项贷款的出口企业,首先应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出口退税总体情况,申请贷款的原因及金额等。二是申请专项贷款的出口企业,必须在同意发放专项贷款的银行开立出口退税专户,如专户原在其他银行开立,须填制《要求变更出口退税帐户申请书》。三是贷款利息计收问题。贷款提前归还时,应当按贷款实际使用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计收利息;贷款展期时,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贷款逾期未展期按规定计收罚息。四是专项贷款与企业的其他资产应分别计帐,在该项贷款未还清前,出口退税款不能挪作他用。
七、加大出口应征税货物的核查力度
(一)下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235号)明确,对2008年和2009年1月至3月的1873种海关税则号的出口应征税货物进行核查,主要看出口企业是否按规定核算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或计提销项税额和缴纳增值税;是否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并对以上出口应征税货物未缴纳税款的,及时进行追缴。
(二)出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上海世博会退税函调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217号)规定,对2010年上海世博会境外官方参展者申请退税的列名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七分局负责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结果办理退税。回函地税务机关应在30日内完成回函工作,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30日内回函的,应及时向来函税务机关说明原因,延期复函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三)为了预防不法分子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下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国税函[2009]130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并部署税务机关如何具体实施检查。相继在5月份,又下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等电子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245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该电子产品审核的同时,注重税收函调协查的管理,以此辨别电子产品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真伪,打击出口骗税行为。在审核重点上应注意六个方面:一是CPU经营企业税负率明显偏低的;二是企业报关出口CPU目的地为“香港”,特别是通过陆路运输经深圳口岸报关出口至“香港”的;三是出口企业经营CPU收入异常增长,与企业自身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明显不匹配的;四是货物流动方式不合理的;五是资金运转情况异常,大额资金账外异常流动情况非常明显的;六是出口其他与CPU类似的体积小、价值高、出口退税率较高的电子产品(如计算机硬盘)。
八、及时调整海关监管区域税收政策
(一)出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45号)新批准设立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3家保税物流中心。同时,还将保税物流功能和开展研发、检测、维修等业务放入了出口加工区的经营项目范围。对进入保税物流中心以及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准予企业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根据出口退税率调整以及海关商品编码变更后的实际,适时出台《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7号)规定,对《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列名清单中的118项出口零退税率产品,如果有上调出口退税率的,应当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来计算退税,不再按原规定用征税率申报办理退税。比如:自2009年6月1日起,轧有花纹的热轧卷材(商品编码7208100000)的出口退税率由零上调至9%。在此之前,该产品入区是以17%的征税率来计算退税。因此,在调整后它是属于有退税率的产品,不应当再按零退税率产品入区的退税政策对待。另外,文件还明确对财税[2008]10号列名清单的产品,如因海关商品编码发生变更的,但其产品特性描述没有发生变化并且仍在海关规定列名产品范围内的,应当按原规定的适用退税率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7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1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4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0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对外修理修配飞机免抵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4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国税函[2009]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448号)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电子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2.0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业务提醒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化有关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等电子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应征税货物核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额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对外修理修配飞机免抵退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上海世博会退税函调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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