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30天内到工伤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工伤职工就医时,应主动出示社保卡和《工伤证》,工伤医疗机构为享受待遇的工伤职工垫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向工伤职工收取个人应付费用,并为工伤职工出具结算单据。未持社保卡和《工伤证》发生的门(急)诊和住院费用需全额结算,由参保单位按相关规定向经办机构手工申报。
一、工伤保险门(急)诊费用申报
(一)受理范围
1、《工伤证》下发前就医的费用;
2、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证》上交期间发生的就医费用;
3、急诊未持社保卡就医的费用;
4、异地就医的费用;
5、新参保未发社保卡就医的费用;
6、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的费用。
(二)申报材料
1、《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式2份),此表在基本医疗保险综合业务受理和手工报销科领取或通过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rsj.bjtzh.gov.cn)下载;
2、收费票据;
3、处方底方(《工伤证》下发后,北京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处方底方需加盖工伤医疗专用章);
4、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5、急诊证明(提供以下任何一项即可:盖有急诊章的急诊诊断证明书、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病历、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科处方、盖有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
6、《工伤证》 (持相关材料到社保中心基金支付科登记,在《工伤证》上加盖“通州区工伤保险登记章”) 复印件;
7、《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复印件;
8、超过30天认定工伤的,需提交区、县级工伤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通知书》;
9、到外埠长期居住的,需提交区、县级工伤行政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报备案表》。
二、工伤保险住院费用申报
(一)受理范围
1、《工伤证》下发前就医的费用;
2、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证》上交期间发生的就医费用;
3、急诊未持社保卡就医的费用;
4、异地就医的费用;
5、新参保未发社保卡就医的费用;
6、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的费用。
(二)申报材料
1、《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一式2份),单次费用5万元以上填写《北京市工伤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审核单》(一式3份),此表在基本医疗保险综合业务受理和手工报销科领取或通过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rsj.bjtzh.gov.cn)下载;
2、收费票据;
3、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4、出院诊断证明复印件;
5、急诊证明(急诊未持社保卡患者提供,需明确患者入院途径为急诊入院);
6、《工伤证》复印件;
7、《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复印件;
8、超过30天认定工伤的,需提交区、县级工伤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通知书》;
9、到外埠长期居住的,需提交区、县级工伤行政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报备案表》;
10、进行康复治疗的,需提交区、县级工伤行政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
三、申报时间
每月1日至20日。
四、注意事项
1、《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需按门诊或住院分别填写;
2、申报材料一经提交,不予退回,如需留存,请提前复印;
3、其他未尽事宜,按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具体业务办理请拨打相关科室电话:
基金支付科:80817097 综合业务受理和手工报销科:81537041
工伤保险科:81537016 离休工伤生育医疗费用审核科:80817048
北京市通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