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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税[2009]9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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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59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2009]97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税[2009]9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7-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9]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税[2009]8号)下发后,个别特殊地区反映对税收收入影响较大。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油气田企业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在劳务发生地设立分(子)公司的,应当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在劳务发生地计算缴纳增值税。

  子公司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分公司是指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二、新疆以外地区在新疆未设立分(子)公司的油气田企业,在新疆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按5%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预缴的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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