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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4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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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9]43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4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9-08-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30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9]112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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