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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劳社厅函[2005]185号) 关于在部分省市开展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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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60105343&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劳社厅函[2005]185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劳社厅函[2005]185号) 关于在部分省市开展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6-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在部分省市开展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5]185号)

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平台工作人员素质,推动全国劳动保障平台工作人员专业化队伍建设,在劳动保障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作用,经研究,决定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城市开展劳动保障》办理员职业资格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的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鉴定对象 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工作人员。 二、试点范围及时间 试点范围:1个省、1个自治区、1个直辖市、18个城市。 试点时间:2005年6月—10月。 三、培训方式 试点地区在保证培训质量以及培训内容、学时统—的基本原则下,应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可采取课堂教学与工作实习相结合、集体授课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也可采取传统教学与乡媒什教学相结合等培训方式。培训的内容和教学时数安排按照《劳动保障协理员统一培训大纲(试行)》执行。 四、经费来源 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保障协理员要实行免费职业资格培训和技能鉴定。各试点单位要多渠道积极筹集资金,主动协调财政部门,妥善解决培训鉴定工作的经费.参加培训鉴定的劳动悍障协理员中符合再就业资金培训补贴政策条件的人员,可从该项资金中列支。 五、实施步骤 采取试点地区申请,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试点单位组织实施的程序进行。试点城市的方案需经过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劳动保障部。试点单位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力案:方案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形式、参加培训鉴定的人数、师资队伍安排及鉴定时间等内容。试点方案于6月30日前报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技术指导中心)。 六、组织领导 技术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证书。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作为劳动保障协理员持证上岗的凭证。劳动保障协理员培训和鉴定所用教材、试卷.技术资料等,由技术指导中心统一提供。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积极组织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工作人员参加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培训与鉴定的试点工作,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牵头组织,制定实施方案,技能鉴定中心密切配合实施,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一)技术指导中心负责对试点地区的职业资格培训和技能鉴定提供技术指导,对试点单位的实施方案进行备案,制定鉴定实施细则,并提供、印制和运送试卷,质量督导,审阅试卷,向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服务机构制定本地区培训和鉴定实施方案,组织培训好本地区师资队伍和协理员,并提供技术指导,总结试点情况。各级技能鉴定中心应积极配合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具体承担组织安排考务管理、质量督导、试卷邮寄等工作,领取和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试点城市的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本地区的就业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方案,组织实施本市劳动保障协理员培训,协助省技能鉴定中心组织考务管理工作。 联系单位: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社区就业指导处 联系人:朴京爱,郭新甫 联系电话:010—84861044,84681041 传 真:010—84681040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惠路3号 邮 编:100101 邮件地址:xiaoqiye1O@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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