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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西城区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西城区注册的北京市所属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 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受理地点:
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一层1002室
四、所需携带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到工伤科领取);
2.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或组织机构证书,或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以及法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合同书》或其它确定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有效证明;
4.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等;
5.医院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等医学文件和工伤认定受伤部位确认书;
6.用人单位事故报告和受伤害职工自述,两个以上证明人出具的手写书面证明、及证明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工伤认定电子表格
8.受伤害职工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9.其它需提交的证明,如:
a、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应提交司法机关、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b、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五)项情形的,应提交伤害事故证明或下落不明的事故证明。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d、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e、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提交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f、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需提供延期申请及理由予以说明。
五、办理所需时限: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六、办理流程:
申请→ 受理→ 审查→ 决定→ 告知/送达
七、联系电话:
010-66201509
八、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材料及相关证据时应提交证据材料清单,要认真填写并编好页码顺序。
2.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证据(包括原件、复印件)均需要申请人标识方为有效。(如:用人单位加盖法人章、个人自书要本人签字等)
3.所有提交的材料复印件均需用A4纸复印,填表及签字均用钢笔或签字笔。
4.证明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和劳动关系证明,以便必要时核实调查。
5.所提交的复印材料,均须携带原件核实。
6.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申请材料,所提交的材料如有不实或存在欺骗行为,经查实后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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