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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4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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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75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9]45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4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9-08-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53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复合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云国税发[2009]1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胶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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