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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办〔2005〕250号 关于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开展基金监督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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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60113984&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办〔2005〕250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办〔2005〕250号 关于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开展基金监督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8-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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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社局
关于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开展基金监督工作的通知
津劳办〔2005〕25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环节的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应收尽收,经研究决定,自今年8月下旬开始,对全市范围内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04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开展基金监督。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督内容 1、全市范围内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2004年度从业人员、在岗职工人数、参保人数和实际缴费人数以及2003年参保单位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和单位申报的2004年度参保职工缴费工资总额。 2、是否存在少报、漏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或欠缴社会保险费问题。 二、方法步骤 1、8月底之前由各参保单位按社会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填写 《社会保险费自查表》,对因各种原因少报漏报2004年度参保职工人数、缴费工资总额的,应于2005年9月5日前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报并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同时调整当期(2005年)缴费基数,一并补缴。凡已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要将缴费凭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自查表》于2005年9月10日前同时报送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2、9月1日起由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对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费自查表》进行抽查,并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会计师事务所持委托书和《现场监督检查通知书》到参保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出具监督检查报告。对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提供有关账簿、报表等资料的参保单位,先进行批评教育,仍拒不配合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4、为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由市劳动保障局基金监督处对受托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报告进行审核。 5、11月1日起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根据检查结果,组织力量,督促整改。 三、几点要求 1、参保单位应严格按照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的统计范围,认真查阅本单位相关会计报表,对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据实填写 《社会保险费自查表》进行自查。 2、被抽查参保单位要积极配合受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与检查相关的统计、会计及缴费情况等资料。被抽查参保单位对未持委托书和现场监督检查通知书以及提出与本次监督检查无关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拒绝监督检查。 3、凡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的参保单位因各种原因少缴漏缴的社会保险费,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补征缴社会保险费工作,并相应调整补征缴单位当期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补缴的社会保险费,要由参保单位单独申报,经办机构单独设立补缴科目,单独进行统计汇总,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年终目标考核内容之一。 附件:1.单位基本情况表 2.参保人员情况自查表 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自查表 见[网上下载]栏目  二OO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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