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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政发〔2005〕72号 关于颁布2005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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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60112609&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政发〔2005〕72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政发〔2005〕72号 关于颁布2005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8-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颁布2005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津政发〔2005〕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市委八届五次、六次全会关于建立健全正常的工资增长 机制的要求和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规定,为促进城镇居民收入不断 提高,现对2005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予以颁布,并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市2005年经济发展预测和国家在企业工资分配方面的相关政策,2005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定为12%,即 本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幅度为12%;企业工资指导线下线为5%,且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公布的最低工资 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上线为20%,即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幅度最高为20%。 二、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颁布后,凡坐落在我市辖区内经 济效益较好的盈利企业,应按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安排本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增长;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安排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时,原则上增幅应控制在工资指导线上线以内。生产经营正常的亏损企业,要通过加强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职工工资,人均劳动报酬增幅一般不得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 三、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依据2005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开展协商。 关于工资指导线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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