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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伤残待遇)
【申请人】
用人单位
【实施主体】
区县社保分中心
【管理权限】
市社保中心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申请条件】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伤职工有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
【办理材料及办理流程】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的,用人单位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和伤残证交到参保地社保分中心,伤残待遇由社保分中心核定支付。
(所需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工伤职工伤残证复印件)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规定时限】
即时办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办理地点】
区县社保分中心
【联系电话】
022-12333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监督】
监督电话:022-23030851
网上举报投诉:www.tj.hrss.gov.cn
来信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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