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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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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90000111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八)
发文日期: 2009-10-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八)


  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本条释义

  本条是对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进一步界定。
  
  1.对于“起运地或者所在地”,通常可以理解为:起运地是指货物开始运出的地点;所在地是指货物存在的地点。
  
  (1)境内纳税人之间销售的货物,由于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都在境内,其应税行为都属于我国增值税的管辖范围。
  
  (2)境内纳税人销往境外的货物,由于其货物的“起运地”在境内,其应税行为仍然属于我国增值税的管辖范围。
  
  国际间的货物运输、转口货物,如一国运输货物通过中国的铁路、公路或中国的机场、码头等将货物转口他国,或利用中国的运输工具将货物运往第三国,这些货物由于其“起运地或所在地”都不在境内,其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对于应税劳务的发生地,一般理解,劳务发生地就是具体提供劳务的地点。
  
  (1)境内纳税人之间相互提供的应税劳务,由于“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其应税行为都属于中国增值税的管辖范围。
  
  (2)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销售的应税劳务,由于“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无论其在境内是否设有经营机构,其应税行为都属于中国增值税的管辖范围。
  
  凡是境内纳税人前往境外提供的劳务,由于其“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外,因此其行为不属于中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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