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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办〔2006〕93号 关于职业院校申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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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60132125&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办〔2006〕93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办〔2006〕93号 关于职业院校申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4-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职业院校申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办〔2006〕93号

各职业院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的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天津市2004年至2007年职业培训规划纲要》,全面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职业院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院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的意见》(津劳局〔2006〕66号)要求,现就职业院校申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办原则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所(站)的原则,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办学优势,围绕主题专业申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凡座落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的高等职业学校和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均可申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二、申办条件 职业院校申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三)可以提供操作技能考核所需要的原材物料; (四)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具有《考评员资格证书》的考评人员; (五)有懂得一定专业知识,具有管理能力,熟悉鉴定业务,满足鉴定工作需要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和考务人员; (六)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申办程序 符合申办条件的职业院校,由办学主管部门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无主管部门的,由职业院校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办报告包括: (一)申办鉴定职业(工种)的现状、社会需求及发展趋势; (二)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规模相对应的场地、设施、设备情况; (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规模相适应的考评和管理人员情况; (四)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文件和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文件。 四、审核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依据《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单位建所(站)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和类别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标牌。 五、加强领导 各办学主管部门和职业院校要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的要求,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的高度,加强对申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合理布局,要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以保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申办工作顺利进行。  二OO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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