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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局〔2006〕9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因病或非因公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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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60131062&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局〔2006〕92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局〔2006〕9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因病或非因公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4-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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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因病或非因公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津劳局〔2006〕9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自1999年我市恢复职工因病或非因公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提前退休工作以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不断完善,特别是2003年我市下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后,为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管理手段,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职工因病或非因公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关于印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津劳局[2003]71号)的规定,规范工作程序,坚决制止违规行为。 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包括病历、诊断证明以及相关化验检查报告等资料。对冒用他人证件就医或将本人的医保证件转借他人使用、隐瞒或编造病史、篡改医疗凭证等不诚信行为,按照《关于印发  的通知》(津劳办[2005]255号)的规定处理。 三、各申报单位要按照因病提前退休规定的标准,接收申请病退职工的病历资料,经过审验通过的,报送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四、各区(县)劳能力鉴定委员会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认真审查,合格的病历资料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审。对不合格的申请人,要耐心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五、各申报单位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审合格的病历材料,填写《天津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附表)》和《天津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表二)》 ,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统一安排鉴定。 六、对病历资料不合格但本人确实有病的职工,经申报单位核实,报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登记后,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专家直接查体。 七、各申报单位要严把病退申报关。对申报单位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暂停其申报资格,责令整改。  二OO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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