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工种退休审核工作管理的通知
津劳局〔2006〕9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集团、总公司),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特殊工种退休审核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申报特殊工种退休。对于申报特殊工种退休的职工,要逐人审阅档案,认真查找原始资料,对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性质、年限要进行认真核对,如实地提供各种相关材料。按照我局《进一步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意见》(津劳办[2003]246号),继续实行特殊工种退休申报前公示制度。企业申报特殊工种退休时,要携带由参保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提供的当年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全部人员名单。 二、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把政策关,对所属企业做好政策业务指导。对于企业申报特殊工种退休职工的资料,在上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查前,要逐人逐项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合格的在企业填报《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表》“单位意见”栏加盖局(总公司)公章,对于检查不合格的退回企业,不得上报。 三、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企业申报的特殊工种退休职工各种原始材料及档案后,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逐人逐项核查。对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应不予受理。 四、凡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查通过的特殊工种退休职工的档案及原始材料,由局(总公司)负责组织企业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五、对于流动人员、失业存档人员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要继续严格按照《关于因流动到其他单位未能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及失业、存档人员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0]431号)规定进行申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会审组会审。 六、在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审核过程中,对于有不执行政策,弄虚作假、故意刁难的,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及企业限期改正。对于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其申报资格,责令整改。
二OO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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