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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入汽车如何把握增值税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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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90000818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企业购入汽车如何把握增值税税收政策
发文日期: 2009-1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企业购入汽车如何把握增值税税收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强调,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汽车属于固定资产的范围,购入汽车能否抵扣进项税,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把握增值税税收政策:

  一、购入的汽车是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如果是自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如果是为了销售,则可以抵扣进项税。

  二、购入的汽车不是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不得抵扣进项税;如果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则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金。

  三、购入汽车属于可抵扣范围的,必须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方可申报抵扣.抵扣凭证包括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五条规定,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四、购入汽车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期限为: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 应在开具之日起9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五、如果企业购入的是旧汽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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