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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1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2010年深入打击整治发票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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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3407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2010]1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1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2010年深入打击整治发票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1-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2010年深入打击整治发票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税发[201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9年,各级税务、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虚假发票“买方市场”依然存在,“卖方市场”为暴利驱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打击工作成果,公安部决定自2010年1月至10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深入打击整治发票犯罪专项行动。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好这次专项行动,发挥警税合力,务求更大成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合公安机关开展集中破案行动

  各地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迅速部署,积极行动,组织专门力量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这次专项行动。要推进与公安机关开展深度合作,采取“同步取证,联合办案”的紧密型办案模式,协同端窝点、破大案。广东、河南、浙江等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协同公安机关对假发票印制窝点进行摸底调查,有针对性开展“端点”行动;对重点地区选派警税联合督导组进行实地督导,切实加大力度,彻底打掉当地制售假发票窝点,遏制虚假发票向各地流散。北京、辽宁、上海、江苏、安徽、福建、山东、四川和重庆等地税务机关,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集中破案行动,严厉打击职业犯罪团伙,摧毁盘踞在当地的虚假发票销售网络。在专项行动中,国税、地税稽查部门要切实加强协作,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发票流向线索,深入追查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企业,通过打击发票犯罪延伸检查“买方市场”。

  在专项行动中,各地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发票违法犯罪新动向,针对制售新类型假发票违法犯罪增多的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问题较多的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在税收执法中要注重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收集和积累违法受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基础数据,与公安机关共同建立当地发票违法犯罪人员数据库,互通共享相关信息,提高打击目标的准确性,增强打击力度和效能。

  在打击整治阶段,国家税务总局将协同公安部选择一批重点案件进行督办,并对部分地区进行检查督导。

  二、协同公安机关整治重点部位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按照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要求,针对春节期间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多发性,与公安机关组织专门力量,对公开兜售假发票和散布发票违法信息的高发区域进行排查监控,对车站、码头、商场、步行街、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部位进行集中整治,严厉处治一批贩卖、兜售虚假发票以及在公开场所散布发票违法信息的不法分子。集中整治结束后,要继续加强与当地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日常监控与集中打击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不断巩固综合整治工作成果。

  三、会同公安机关、通信管理部门治理发票违法信息

  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和通信管理部门,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发票违法信息治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32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发票违法信息治理分工协作机制,大力推进发票违法信息治理工作。要会同公安机关、通信管理部门,重点阻截发票违法短信息、整治违法网站、停止违法手机号码通信服务、打击职业犯罪团伙、查处大要案。对发现的发票违法信息线索,要逐条进行跟踪分析,协同公安机关打击利用手机群发器、网络群发软件传播发票违法信息的窝点,切断发票买卖双方的联系途径。

  四、联合公安机关开展宣传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要创新宣传手段,丰富宣传载体,将正面引导与警示教育相结合,增强宣传效果,扩大社会影响。要积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站等载体,加强日常宣传,通过制作专题节目、播放税收公益广告、发送税收短信息等措施,宣传发票相关法律和知识,强化正面引导。要会同公安机关选择一批有影响的制售、贩卖假发票和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典型案件进行集中曝光。

  专项行动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及时总结本地区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并于 2010年11月10日前书面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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