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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办〔2006〕252号 关于聘任天津市职业技能专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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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60140156&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办〔2006〕252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办〔2006〕252号 关于聘任天津市职业技能专家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8-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聘任天津市职业技能专家的通知
津劳办〔2006〕25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精神,健全和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评价、激励的工作机制,加快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能人才队伍,进一步做好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我市急需进一步扩建职业技能专家库,面向全市各行业聘任职业技能专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需要建立的职业技能专家库 目前我市已经建立的职业技能专家库有: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库、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库。尚需建立的专家库是:高技能人才库、职业培训机构勘验及评估专家库、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勘验及评估专家库、高技能人才评选专家库等。 二、职业技能专家的申报和聘任 职业技能专家由各有关单位负责推荐,填报《天津市职业技能专家推荐表》(附后)及相关材料,经主管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聘任条件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天津市职业技能专家聘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技能鉴定考评、职业培训或鉴定机构勘验或评估、实训基地建设论证、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和天津市技术能手评选等工作。 三、职业技能专家推荐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从事已纳入国家和我市职业资格鉴定范围的职业;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或有较大影响的行业(企业)的主体职业;国家公布的新职业; (三)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从事本职业10年以上,在全市或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和知名度; (五)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并在培训学生,传授技艺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六)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业绩突出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有关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职业技能专家库建设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我市技能人才队伍素质的有效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职业技能专家推荐工作作为职业培训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实现全市技能人才资源共享。 2、认真组织推荐工作。各单位要本着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积极推荐,确保推荐出各行各业的行家里手。 3、按时上报材料。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填报《天津市职业技能专家推荐表》,连同相关材料于10月10日前由区、县、局劳动(人事)部门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向市劳动保障局申报。 附件:天津市职业技能专家推荐表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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