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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局〔2006〕316号 关于贯彻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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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60147578&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局〔2006〕316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局〔2006〕316号 关于贯彻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发文日期: 2006-10-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贯彻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津劳局〔2006〕316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34号文件精神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34号文件,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吸取上海市劳动保障局违规运营社保基金的教训,增强依法管理基金、依法监督基金的观念。各单位和部门要组织相关领导和相关人员对34号文件进行逐条学习讨论、对照检查,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增强做好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完整。 二、严格执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 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一系列规定进行自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立即纠正,需要完善的要尽快修改完善。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在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投资、预决算等环节,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好社会保险经办内控制度检查,积极配合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严厉查处社保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 三、建立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我市将于今年第四季度建立天津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由相关委局领导、参保单位和职工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劳动保障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同志担任。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监督委员会成立后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报工作情况,包括执行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情况,以及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情况等,同时研究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检查重点工作和通报监督检查情况。会议形成的决议、文件等由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逐步建立在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的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有关部门的专门监督、经办机构内部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的综合协调机制,不断完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对影响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事项,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监督委员会进行协调处理。 四、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劳局[2003]245号)的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切实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监控。 1.基金监督工作人员要注重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坚持依法行政,敢于坚持原则,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效维护基金安全完整。 2.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推动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督工作水平和监督效能。在征缴环节建立严格缴费单位与个人的申报审核制度,重点是规范申报和核定行为,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在管理环节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存储和划拨统计报告制度,重点是监控社会保险基金的存储和划拨情况;在支付环节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审核、支付问责制,重点是规范支付行为,对违反基金使用范围,特别是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社会保险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每年对一定数量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国家法规政策的行为责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整改,对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积极推进基金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努力实现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情况的实时监控。全面掌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状况和基金运行情况,加强基金运行状况监测及预测分析,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监测和预测系统,提高分析数据的可信度和可用性,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好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经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内控监督。 1.要强化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除每月征收和支付的在途资金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归集收入账户资金到市中心,市中心应及时将收入户资金全部划拨到财政专户。 2.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能在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商业银行开立基金收入、支出账户,开户应经财政部门审批,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在实现社会保险基金一级流征收和支付后,取消区(县)分中心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账户。 本《意见》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意见》要求,对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应在2006年底前撤消,并将情况报告市劳动保障局。 3.对社会保险基金暂收暂付、往来款项进行清理。按照规定,预收社会保险基金应计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资金划拨到财政专户;对应收款项应进行清欠,无法处理的提请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对应付款项应进行支付,无法支付的,提请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解决。 4.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信息化水平,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信息系统与法规政策不衔接的地方,应进行补充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现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测及预测分析、预警和实时监控工作,联通数据接口,提供相应的数据情况。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要求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基金有关情况。包括:各月份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存款、挤占挪用情况,季度、年度基金管理报告及情况说明等。经办机构应在年初及时编制基金预算草案、年末及时编制决算报告,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 五、禁止社会保险基金违规投资运营 (一)按照34号文件关于“禁止社会保险基金违规投资运营”要求,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立即与市财政部门协调,核对财政专户的有关账目,如有违规投资运营的资金应抓紧收回。 (二)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建立财政专户对账制度,每月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财政专户管理部门核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明细账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在国家统一的社保基金投资规定出台以前,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除预留当月支付所需基金外,其余基金应按照国家现有规定进行存款或购买国债。 六、规范企业年金管理和基金投资运营 (一)凡在天津市经办企业年金业务的专业机构应按照劳社部23号令和《天津市贯彻﹙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报备手续、信息披露义务,规范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基金。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机构,均不得管理或参与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在劳动保障部20号令、23号令颁布以前已经管理或参与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单位,应在2006年12月底之前清算后退出,并将管理或参与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情况及退出情况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 (三)在劳动保障部20号令、23号令实施以前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停止与不具备劳动保障部认定资格机构的合作关系,将企业年金基金委托给具备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七、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 (一)2006年养老保险内部控制检查工作结束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进行整改,强化内部审计与控制制度建设,规范业务流程,强化权力制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基金管理的风险。 (二)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内部监督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常规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内审部门对业务和财务管理核心部门应每年检查一次,及时发现和解决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八、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的力度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投资运营等环节的监督检查,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 (一)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的工作部署开展专项检查。 (二)围绕市劳动保障工作重点,联合市财政局、审计局和借助社会力量(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各环节开展监督检查,每年确定一个检查工作重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全市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情况进行稽核检查,支出环节应严格支付审核制度,建立反社会保险欺诈措施,严格查处各种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四)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加强对案件查处的指导和督办,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属实的举报行为,按照《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津劳办[2005]127)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各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尽快安排自查,完善制度,制定措施,并写出自查报告,于2006年11月10日前书面报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直接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多次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各地和有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得到加强,但仍存在政策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挤占挪用现象仍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制度可持续运行。近日,审计署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审计社会保障资金的通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审计署和省级政府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生命线,是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严格认真地贯彻实施,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近年来,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各地建立了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在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有关部门的专门监督、企业职工以及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社会监督作用,收到了明显成效。各地要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形成委员会领导下的齐抓共管监督体系和工作机制。 三、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包括基金征缴、支付、投资、预算、决算等环节,要严格执行现有各项规定。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加强基金管理监督队伍的建设,调整充实专职和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基金监督部门要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坚持原则,善于发现问题,勇于攻克难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缴费单位与个人的申报审核制度,切实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依法对缴费基数进行稽核,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严格查处各种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四、强化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及时掌握社会保险基金的存储情况,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要切实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工作,及时下拨资金,不得截留。对违反基金管理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五、禁止社会保险基金违规投资运营。要严格管理社会保险积累基金,除按规定预留必要的支付费用外,全部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在国家做出新的规定之前,一律不得进行其他投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与同级财政部门核对财政专户的有关账目,如有违规投资运营的资金应抓紧收回,并按规定予以查处。 六、规范企业年金管理和基金投资运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3号)颁布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接收新的企业年金计划,新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要由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劳社部令20号、23号颁布前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要在2007年底之前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在过渡期内,合同到期的投资项目,要按劳社部23号令规定执行,不得再投向禁止的领域。 七、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设。要按照《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内部控制检查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6]5号)要求,搞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审计和内控制度检查,找出存在的问题,改进管理工作。各地要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并提交检查报告。在今年检查的基础上,加强内部审计与控制制度建设,规范业务流程,强化权力制约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基金管理的风险。 八、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的力度。部里将定期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检查,并随时抽查,重点监控,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加强对案件查处的指导和督办。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办法,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化解基金风险。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对此项工作做出专门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006年11月30日前书面报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部报告。  二○○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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