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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地税局 松地税发[2010]37号 松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 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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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2144
发文单位: 松原市地税局
文件编号: 松地税发[2010]37号
文件名: 松原市地税局 松地税发[2010]37号 松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 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3-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松原市地税局
松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 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松地税发[2010]37号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运输税收征收管理,规范运输行业税收征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和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委托吉林省运输管理机构
代征营运车辆税收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10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交通运输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管理形式
  全市所有营运车辆的税收可委托运输管理机构代征,代征协议由各级税务机关和相应的运输管理机构签订。

二、税务机关征管范围和职责
  (一)市区内运输管理机构(不含前郭县),包括市客运管理处、市公路客运中心站、宁江区客运公司、松原
市宁江区客运总站、松原物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宁江区物流中心、市公共汽车公司、市江南运输管理所、宁江区
运输管理所等,均由宁江区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并协调税款委托代征事宜。
  (二)前郭县地方税务局、扶余县地方税务局、乾安县地方税务局、长岭县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各自辖区内运
输管理机构的税款委托代征事宜。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同受托单位每年签订一次代征协议,并发给代征证书;并对代征单
位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业务的解释、答复;及时处理违反税法的行为;办理减、免、抵、退税手续;按规定支付代
征手续费。
  (四)对于涉及代征税款跨局分配的,由市局征管科负责按辖区和既定比例协调分配。
  
  三、运输管理机构职责
  (一)市客运管理处负责市区内各类出租车税收的代征工作;市公共汽车公司负责市区的公共汽车税收的代征
工作;市区及各县运输管理所按照各自行政管理范围分别负责辖区内营运车辆税收的代征工作。
  (二)各级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地税机关的配合。严格按照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要求和相关标准代征营运车
辆的各项税收,并定期将营运车辆的基本涉税信息向税务部门传递。
  
  四、税收征收管理
  为避免实际管理过程中,营运车辆流动性大或管理单位争抢税源等诸多因素可能造成的税负不公和管理上的混
乱,全市范围内营运车辆税收定额执行标准由市地税局统一确定。其基本原则:一是公路客运、货运车辆的定额,
按市局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二是其它车辆的定额,市区(含前郭县)统一标准,乾安、长岭、扶余三县可以根据
当地实际确定本县的定额,但最低不得低于市区标准的90%。
  在核定定额的过程中,各地必须认真落实未达起征点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避免出现“大户管理不到位、小户税
收优惠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一)货物运输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及吉林省《货物运输业税
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松原市实际情况,货物运输车辆实行定额加发票管理的方式。具体规定如
下:
  1、定额核定标准:
  (1)货车每月每吨60元;
  罐车每月每吨60元;
  农用车每月每吨60元;
特型车(按底盘吨位)每月每吨60元;
  其它车型暂按月每吨60元核定征收。
  (2)1吨以下(含1吨)的货运车辆按每年600元核定征收。
  2、管理形式及发票代开
  (1)货物运输发票除由税务机关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开据外,必须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指定的机构代为开
具。
  (2)需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的,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
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附加费,分别按开票金额2.5%征收企业所得
税或个人所得税。
  (3)货运车辆开据发票实行单车扣税的方法。凡核定的营业额低于营业税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凡核定
的营业额高于营业税起征点的,代开发票时按规定征收税款。
  (4)单位和个人利用自备车辆偶尔对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可不进行定期定额管理,代开发票时对其按次
征税。
  (5)代开发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时,如其在代开发票时取得的税收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
额税款的,不再另行缴纳定额税款;如代开发票时取得的税收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的,则应按5.8%综
合征收率,补缴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与定额税款差额部分后,方可代开发票。也就是说,定额内开据发票不再征
税,超定额开据发票应按5.8%综合征收率补缴税款后方可开据发票。定额内缴纳税款未及时开据发票的,经主管
税务机关调查核实,经县(区)税务局长批准,剩余部分可在本年度内补开发票。
  (二)公路客运管理
  公路客运车辆,实行定额管理的方式。其计算方法如下:
  营业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城建税额=营业税额×适用税率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额=营业额×核定征收率
  其中,月营业额=线路票价×客车定员×往返班次×上座率×月营运天数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按《松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
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办法的通知》(松地税发[2008]82号)规定的征收率执行。
  (三)市区内出租汽车管理
  市区内(含前郭县)的出租车实行定额管理方式,定额暂按原定额每月每台165元执行。
  (四)市区内公共汽车管理
  市内公共汽车,实行定额管理方式。计算方法如下:
  营业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城建税额=营业税额×适用税率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额=营业额×核定征收率
  其中,月营业额=票价×定员×往返班次×上座率×月营运天数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按《松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
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办法的通知》(松地税发[2008]82号)规定的征收率执行。
  
  五、几点说明
  1、开具发票前必须按规定足额完税。
  2、代收代缴税款必须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结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压、截留、挪用税款,否则按
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将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需要开具货运发票的,税务机关要从严掌握,征管科应审核其减免税的相关审批
资料,经主管局长签字后,按相关要求开具。
  4、货物运输代开发票资料保存要求必须税票同行,每开一张发票必须有完税凭证附发票存根联后。
  5、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和中介机构每次按规定使用数量领取发票,下次领取时要验旧换新,复核并结清税
款。市内出租车一律使用客运定额发票。
  6、交通货运发票必须严格管理,如发现有虚开等违法违纪问题,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7、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交通运输发票的使用管理,并根据运输管理机构传来的信息,与地税综合征管系统核
对,查找差异。对存在差异的纳税人,要通过各种方式积极查找原因,将其纳入正常管理之中。
  8、市区内(不含前郭县地方税务局)办税中心撤销交通运输业(货运)发票代开业务,此项业务交由相关运
输管理部门办理。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代征单位使用的发票和完税凭证的监督、管理,要定期报结、检查。
  9、本意见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10、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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