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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8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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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30 09:5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xizang.chinatax.gov.cn/art/2019/1/2/art_5350_273860.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文件编号: 2018年第13号
文件名: 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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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8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告2018年第1号),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核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现公告如下:

一、修订《核对征收管理办法》附件1《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纳税人所属行业、污染物种类、特征指标等情况,对照修订后的《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件)提出核定意见,交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

二、废止《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 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特征值系数表.doc (30 KB, 下载次数: 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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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xizang.chinatax.gov.cn/art/2019/1/2/art_5350_273860.html  发表于 2020-3-30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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