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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局〔2006〕373号 关于提高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动模范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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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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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60149703&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局〔2006〕373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局〔2006〕373号 关于提高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动模范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2-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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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社局
关于提高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动模范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局〔2006〕373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解决好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动模范(简称市级以上退休劳模)医疗保障问题,按照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市级以上退休劳模医疗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级以上退休劳模适用本通知。 二、市级以上退休劳模发生的门急诊、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救助医疗费,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统一提高为95%。 三、市级以上退休劳模发生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300元,每年只收取一次。 四、按照《天津市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津劳局[2003]220号)参保企业的市级以上退休劳模,以及未参加医疗保险单位的市级以上退休劳模,其医疗费报销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由原渠道解决。 五、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级以上退休劳模门急诊医疗费报销比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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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劳2006 373号  发表于 2021-3-11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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